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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岸科技: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导读:千岸科技: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8 月19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无需股东会审议的 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制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 件以及《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 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及管理

第九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 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 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可能涉及暂缓或 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理由、依据及必要性。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对申请内容进行签字确认,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相关人员应当书面承诺保密。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北交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8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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