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千岸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8 月19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无需股东会审议的 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 号――股份减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3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及本制度有关股份变动管理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 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之日起6 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 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 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北交所公开谴 责未满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被北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在北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的期限内;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 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不得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
上述买入、卖出行为,是指支付对价买入导致证券数量增加,或为获取对价 卖出导致证券数量减少的行为。买入、卖出时点以证券过户登记日为准,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券交易。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 司股份行为的监督。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北交所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及时向北交所申报 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 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北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北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 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及 原因等安排;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 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北交所《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该说明的事项。
每次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 个月。拟在3 个月内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届满后,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结果公告。
减持结果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已减持数量、比例、是否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 致等。
第十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北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 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北交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十九条 因离婚等导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减持股份的规定,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 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保留追究相关责 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8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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