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千岸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8 月19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需股东会审议的公 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 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千 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本制度规定,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 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执行团队;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与程序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第六条 下列主体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 议案: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三) 审计委员会。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项。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 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有关部 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会;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二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 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 到期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 起至少10 年。
第十五条 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 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 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七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或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审计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其他机构的;
(六)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除本条所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度报表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 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选聘 新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 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前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
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 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8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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