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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岸科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导读:千岸科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原因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7 月29 日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票 17,500,000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7,275.00 万元增加至9,025.00 万元,总股本由 7,275.00 万股增加至9,025.00 万股,公司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 人投资或控股),具体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基于上述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深圳千 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 改完成后的公司章程名称为《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委派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 关事宜。

二、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 原规定 | 修订后 |

| 第三条 公司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 第三条 公司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

| 称“北交所”)审核并于【】年【】月【】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 【】年【】月【】日在北交所上市。 | 称“北交所”)审核并于2026 年6 月16 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50 万股,于 2026 年7 月29 日在北交所上市。 |

| 万元(大写:人民币柒仟贰佰柒拾伍万元整)。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275 | 元(大写:人民币玖仟零贰拾伍万元整)。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025万 |

|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 京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北交所上 |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

|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 9,025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

| 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 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 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 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 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 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 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

|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

| 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根 据预计金额分别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 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 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 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实际执行 中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按照超出金额 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 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分别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对于预计范围 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 交易的公允性。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金额的, 公司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 披露。 |

| 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会认为需要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 | 由董事长主持。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 |

| 容: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 容: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

|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 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 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 不得变更。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 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 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 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

| 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 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

|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

除外。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

除外。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

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会审议下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会审议下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一)任免董事;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的报酬事项;

(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控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

(四)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

(五)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

案;

持股计划;

(六)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

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

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及本

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证券发行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

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

方案、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方案;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北交所

交易;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

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以下简称申请转板)

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 |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及 |

|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对独立董事离职 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

|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7 名董 |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 |

|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 名,非独立董事4 名,设董事长1 人。公司职工人数达300 人 以上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 名公司职工 代表。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 |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 名,非独立董事6 名, 设董事长1 人。公司职工人数达300 人以上 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 名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 少于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2 名,由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 | 于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 |

|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 员会成员。 | 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 委员会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设立提名委 |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 |

| 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 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自董事会收到辞职 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 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 |

| 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第一时间在北交 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 | 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在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公布。 第一百八十八条 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 |

| 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 | 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 |

| 新增条款 |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结果为准。

三、备查文件

(一)《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决议》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8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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