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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岸科技: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导读:千岸科技: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岸科技”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 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对千岸科技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6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千岸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 1434号);2025年7月24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千岸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819号);公司股 票于2026年7月2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17,5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币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4.3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25,250,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52,850,000.00元,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2,400,000.00元。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7月22日划至公司指定募集资金账户,上述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验 资报告》(容诚验字[2026]518Z0104号)。

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

募集资金,并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 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情况

根据公司发展现状及未来战略规划,为更好的满足业务需求,提升募集资金 的使用效率及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产品开发中心建设项 目”和“品牌建设和渠道推广项目”拟增加全资子公司共同实施募投项目并增加 实施地点,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调整前实施主体/地点 调整后实施主体/地点

实施主体: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

实施地点:深圳市、义乌市 司、义乌市千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实施主体:深圳千岸科

实施地点:深圳市 技股份有限公司

1 产品开发中心 建设项目

实施主体: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Thousandshores Inc.、

Thousandshores Deutschland GmbH、

Ohuhu Inc.

实施地点:深圳市、美国、欧洲

实施主体:深圳千岸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地点:深圳市

2 品牌建设和渠 道推广项目

实施主体:深圳千岸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地点:深圳市

供应链及运营 中心系统建设

项目

无变化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并增加实施地点,主要 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并结合募投项目 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未构成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 展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会对募投 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规定。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安全,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开立 本次新增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并与保荐机构、银行等签 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公司及本次增加 的实施主体子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 规定,加强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公司于2026 年8 月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 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6 年第一次专门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该事项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 必要的审议程序。该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 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无 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英

贺子

贺小波

202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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