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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导读:康美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 年8 月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无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 案》之子议案5.4《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本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为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系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会计 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担任,按一般多数原则由委员会选举产生,若委员中仅有一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该委员自动当选主任委员,无需另行选举。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 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 务,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检查公司财务;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九)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十二)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 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的三日前发出,可以采用专人送达、电 话、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或者通讯方式召开,以现场会议方式 召开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应当及时签署 书面文件。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 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 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 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 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8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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