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翰博高新:业务隔离制度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隔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风险管理,实现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与 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隔离,保 证公司各项业务和公司整体经营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业务隔离是指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在法人、资金、财务、 交易、信息、人员等各方面相互隔离的防火墙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确保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在公司治理、业务运作、资金、财 务、资产、人员、办公场所、信息系统等方面相互独立、有效隔离,确保公司 与关联公司之间在各方面独立运作。
第二章业务隔离的具体安排
第四条公司与关联公司均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 立的独立法人企业,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公司与关联公司的业务互相独立,公司不得从事关联公司的业务, 关联公司亦不得从事公司的业务,公司与关联公司的各项业务均独立自主经营、 独立决策。
第六条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相互独立,关联公司严禁以各种方式挪 用、挤占公司资金,公司亦不得违规向关联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第七条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应当实行相互独立的财务管理。公司与关联公 司应当分别开立独立的银行账户,独立管理和使用各自资金。
第八条公司与关联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核算资产、 费用和投资业务等项目内容。
第九条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人员独立,公司与关联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第十条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办公场所独立,具有各自独立的办公场所, 使用独立的办公设备。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不得合并办公。
第十一条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不得共用相同的业务和数据服务器,防止敏 感信息不当流动和使用。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8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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