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利安科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784证券简称:利安科技公告编号:2026-028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8月21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21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21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汇盛路289号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士峰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8,37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45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名,所持股份38,36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15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5名,所持股份1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8名,合计代表股份1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4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1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9%。
(3)其他人员出席、列席情况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见证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 1 |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
| 1.01 | 选举李士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总表决情况 | 38,363,018 | 99.9573% | 当选 |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2,918 | 15.1192% | |||||||||
| 1.02 | 选举邱翌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 | 总表决情况 | 38,362,718 | 99.9565% | 当选 | ||||||
| 其中,中小股东 | 2,618 | 13.5648% | |||||||||
| 独立董事候选人 | 的表决情况 | |||||
| 1.03 | 选举陈小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 总表决情况 | 38,362,618 | 99.9563% | 当选 |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2,518 | 13.0466% | ||||
| 2.00 |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
| 2.01 | 选举檀国民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 总表决情况 | 38,362,715 | 99.9565% | 当选 |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2,615 | 13.5492% | ||||
| 2.02 | 选举汪永斌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 | 总表决情况 | 38,363,315 | 99.9581% | 当选 | |
| 其中,中小股东 | 3,215 | 16.658% | ||||
| 独立董事候选人 | 的表决情况 | |||||
| 2.03 | 选举程慧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 总表决情况 | 38,362,615 | 99.9563% | 当选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2,515 | 13.0311% |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李士峰先生、邱翌女士及陈小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檀国民先生、汪永斌先生及程慧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均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的段婷、黄晖娅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未审议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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