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金龙羽: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6年8月)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 和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 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 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 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 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 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所属单位是指公司下设的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 不少于两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免。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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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 等工作背景。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 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 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七)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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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 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 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 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 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 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 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 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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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 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 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 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 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具体审计实施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 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 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 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 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 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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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 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 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 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 措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 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 批准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 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 投资。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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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或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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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 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 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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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 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 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 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财务、行政、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 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 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据。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线索,应当依法依规及 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内部控制评价与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适用);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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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 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 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 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 国家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及公司档案制度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其中审计工作底 稿、审计报告等核心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八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凡需将 审计档案借出或者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借阅 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 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四十条 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 计人员,由公司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 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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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违反本 制度的,由审计委员会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问责。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主 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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