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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羽:内幕信息管理制度(2026年8月)

导读:金龙羽:内幕信息管理制度(2026年8月)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 工作负责人,证券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 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公司内幕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 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相关主体应按照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制度》规定的传递程序履行内幕信息报告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或者网站上正式公 开。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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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 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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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将内幕信息保密义 务和违规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公司对外报送内幕信息时,应及时进行登记备案,同时以函件等形式书面 提醒外部单位履行保密义务,防范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 存储介质、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 人阅读、复制,不得交由他人携带、保管。

第十三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接触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审计、统计 等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 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证券、财务、审计、统计等工作人员不 得将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不得以任 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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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 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 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 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 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 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 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 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 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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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 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 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的权益变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等重大事 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 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 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 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 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 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汇总。除非本制度另有 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 于五个交易日内交公司证券部备案。未及时填报的,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 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 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有权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证券 的情况进行查询和形成书面记录,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向 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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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五章 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在编制、审 议和披露期间的对外报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开披露前以及重大 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 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 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单位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 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披露时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将对外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示报送 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未披露信息保密义务,禁止内幕交易义务,并根据本 制度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泄露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 提前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 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要求 责任人赔偿公司的损失,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 监管部门作出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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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 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 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 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 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因失职、违反本制度规定等情形未能履行内幕信 息的报告义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管理义务,致使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 内幕信息泄露或者内幕交易等事项受到处罚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报告 义务人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2026 年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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