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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昌股份: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导读:德昌股份: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5555证券简称:德昌股份公告编号:2026-030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本次担保金额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含本次担保金额)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宁波卓捷进出口有限公司50,000.00万元0.00万元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0.0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50,000.00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16.63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优化集团融资结构、降低供应链板块综合融资成本,保障全资子公司宁波卓捷进出口有限公司供应链贸易业务开展,近日,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与四家合作银行签署担保及供应链合作协议,为该子公司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或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实质担保)。

本次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卓捷进出口有限公司,债权人为下述四家合作银行;本次担保方式包含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连带共同还款责任(实质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授信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本次担保均无反担保。被担保方为公司100%全资子公司,无其他外部股东,不存在其他股东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情形。相关协议签署日期、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具体信息详见下表:

序号协议签署日期合作银行(债权人)协议名称本次担保金额(亿元)担保方式担保的主债权期限保证期间是否有反担保
12026年8月20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1.00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2026年8月20日-2029年8月20日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按业务类型分别计算)
22026年8月20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1.00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2026年8月20日-2029年8月19日自各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2026年8月21日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区支行《最高额保证合同》1.00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2026年8月20日-2029年8月20日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42026年8月21日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供应链业务合作协议》2.00连带共同还款责任(实质担保)2026年8月21日-2029年8月20日至协议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24日、2026年5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包含全部现有及授权期内新设立的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提供单日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的担保(包括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的展期或续保),其中,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单日最高余额不超过5亿元的担保,为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子公司提供单日最高余额不超过5亿元的担保。授权期限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具体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6年度公司对外担保预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9)。

公司本次与杭州银行签署供应链合作协议承担连带共同还款责任,实质融资增信风险等同于对外担保,已纳入本年度担保授权额度统一管理。

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均在公司2026年度担保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宁波卓捷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全资子公司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公司持有100%股权
法定代表人黄裕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CKDHD06
成立时间2018-10-24
注册地浙江省余姚市凤山街道永兴东路18号1幢2楼
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家用电器、厨房用品、卫浴洁具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项目2026年6月30日/2026年1-6月(未经审计)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70,662.8365,928.21
负债总额73,347.1067,042.89
资产净额-2,684.27-1,114.68
营业收入46,500.94103,871.05
净利润-1,569.59-1,498.05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甲方(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乙方(保证人):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1、主债权:甲方依据与宁波卓捷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2、主债权发生期间:2026年8月20日至2029年8月20日(包含起始日及届满日)。

3、担保方式: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金额:最高担保主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100,000,000.00元(大写:

壹亿元整);该最高余额为主债权确定之日债权本金余额之和,外币债权按甲方外汇中间价折算人民币。

5、保证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6、担保范围: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

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甲方(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乙方(保证人):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1、主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宁波卓捷进出口有限公司之间自2026年8月20日起至2029年8月19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2、主债权发生期间: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2026年8月20日起至2029年8月19日。

(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3、担保方式: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金额:最高担保主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100,000,000.00元(大写:

壹亿元整);

5、担保范围:本金以及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6、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区支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区支行

保证人: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1、主债权:保证人为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外币贷款、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作为贴现申请人、票据承兑人或票据保证人)、银行保函(担保)、备用信用证、账户透支、出口打包放款、进口开证、提货担保、进口代付、进口押汇、出口押

汇(包括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福费廷、保理(包括作为核心企业或供应商办理的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国内买方信贷业务(作为卖方或买方)、发票贴现、贷款承诺、拆借和回购、委托贷款、委托债权投资、非标准化渠道融资类业务、信用卡授信业务(包括信用卡消费、取现、信用卡消费分期、信用卡现金分期等)、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及其他本外币表内外授信业务(包括或有债权业务)。债权人在业务发生期间内为债务人办理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函(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作为贴现申请人、票据承兑人或票据保证人)、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信用证、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等授信业务,债权人于业务发生期间届满之后进行垫款或对外支付款项的,亦属于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

2、主债权发生期间:2026年8月20日至2029年8月20日。若总合同或最高额借款/贷款合同签订、信用卡发卡等行为发生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前,但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是在约定的业务发生期间内的,保证人亦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3、担保方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金额:最高债权限额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大写)壹亿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具体业务币种与前述币种不一致的,保证人同意按业务发生当日债权人确定的汇率价格折算。

5、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保证期间: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

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供应链业务合作协议》甲方(共同债务人):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债权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丙方(债务人):宁波卓捷进出口有限公司

1、合作模式:乙方依其信贷政策并根据甲方经营情况为甲方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用于为丙方提供相关融资服务,具体如下:

丙方向乙方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或流动资金贷款融资业务,甲方对于丙方与乙方签订的相关融资合同(具体名称以实际签订为准,下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共同还款责任。

2、授信额度期限:乙方为甲方核定“买方信贷”额度(以下简称授信额度),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大写)贰亿元整(小写:?200,000,000.00),额度可循环使用,授信期限为2026年07月01日至2027年06月30日(注1年期满授信可续约)。丙方可在上述额度及授信期限内循环向乙方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或流动资金贷款融资业务,用于丙方定向向甲方或其供应链上指定企业支付货物或服务贸易项下款项。

(注:授信期限为一年,每年进行重新审批,在授信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授信协议会顺延至次年授信到期日,以此类推)

3、连带共同还款:甲方作为连带共同债务人,对丙方在2026年8月21日至2029年8月20日期间,在最高债权额人民币贰亿元以内,向乙方申请办理本协议约定的融资业务并签订的相关融资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共同还款责任。前述最高债权额系指丙方在本协议项下各项融资合同项下的融资余额合计上限。其中国内信用证以开证金额为计算基准,银行承兑汇票以承兑金额为计算基准,流动资金贷款以贷款本金为计算基准。在前述最高债权额限度内,

因丙方履行相关融资合同而产生的应付款项、利息、复息、罚息、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甲方均同意承担连带共同还款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需要,解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业务开展和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本次担保事项的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风险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均在公司2026年度担保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余额为50,000.00万元,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6.63%,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0,000.00万元,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6.63%.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上述担保无逾期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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