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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照明: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导读:佛山照明: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佛山照明(A股)粤照明B(B股)股票代码:000541(A股)200541(B股)

公告编号:2026-034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8月21日15: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6年8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8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

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智慧路8号佛照大厦22楼会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余中民先生。

、出席或列席情况:公司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秘

书)及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人,代表股份671,242,0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3.7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631,578,96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41.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代表股份39,663,04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2.58%。

2、A股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人,代表股份623,015,670股,占公司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50.5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608,894,436股,占公司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49.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34人,代表股份14,121,234股,占公司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15%。

3、B股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人,代表股份48,226,332股,占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5.8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22,684,525股,占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7.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人,代表股份25,541,807股,占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8.41%。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股东形成一致行动人的股东)共345人,代表股份16,131,7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5%。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

注:上述议案股东“同意”“反对”“弃权”比例相加不等于100%者,系四舍五入导致。

本次会议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本次会议经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蔡涵、杨佳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涉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31日披露的《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33)。本次征集表决权共收到4名有效股东授权征集人行使表决权的文件,代表佛山照明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共12,400股,约占佛山照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征集投票权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议案名称

议案名称类别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1、关于选举温其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整体666,771,01599.33%4,254,2730.63%216,7140.03%
A股618,545,68399.28%4,253,2730.68%216,7140.03%
B股48,225,332100.00%1,0000.00%00.00%
中小投资者11,660,77872.28%4,254,27326.37%216,7141.34%

2、律师姓名:蔡涵、杨佳佳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本次股东会决议;

2、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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