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佳缘科技: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缘科技”或“公司”)于2026 年7 月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 告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0392026043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司于2026 年8 月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45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具体情况 如下:
一、《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进女士、朱伟华先生、柳絮女士、尹明君先生: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缘科技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 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佳缘科技及相关人员违法事实如下:
2020 年11 月30 日,佳缘科技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1 年6 月25 日,佳缘科技披 露《招股说明书》上会稿。2022 年1 月11 日,佳缘科技披露《招股说明书》注 册稿(报告期为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及2021 年1-6 月)。2022 年1 月17 日,佳缘科技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07,983.04 万元。
佳缘科技自2019 年起与某客户(以下简称客户A)开展网络信息安全业务, 该客户为公司2019 年第二大客户、2020 年第一大客户。2019 年、2021 年、2022 年,佳缘科技与客户A 签署多份科研合同或电子产品采购合同,在不符合收入确
认条件的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导致公司2019 年至2022 年营业收入分别虚增 2,015.60 万元、虚减2,015.60 万元、虚增2,803.38 万元、虚减2,562.47 万元, 利润总额分别虚增1,613.84 万元、虚减1,613.84 万元、虚增1,803.93 万元、 虚减1,634.45 万元。
2020 年,佳缘科技介入无锡金都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金都)与 昆明博远中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博远)之间正在履行的购销业务链条, 相关交易不具备商业实质,导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1,327.95 万元,虚增利润总 额44.24 万元。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导致佳缘科技2019 年至2022 年营业收入分别虚增 2,015.60 万元、虚减687.65 万元、虚增2,803.38 万元、虚减2,562.47 万元, 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绝对值的15.39%、3.61%、8.85%、9.51%;利润总额分别虚 增1,613.84 万元、虚减1,569.60 万元、虚增1,803.93 万元、虚减1,634.45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4.02%、25.80%、16.95%、24.43%。佳缘 科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2019 年、2020 年财务数据及2021 年和2022 年年 度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王进,佳缘科技实际控制人之一,2016 年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2016 年 1 月至2025 年3 月任公司总经理,主导介入无锡金都与昆明博远业务,知悉公 司该业务无商业实质,知悉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未审慎关注公司与客户A 业务 的实际交付及最终验收情况,在《招股说明书》、2021 年和2022 年年度报告中 签字保证披露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朱伟华,2016 年1 月至2025 年3 月任佳缘科技董事,2016 年1 月至今任公 司副总经理,负责具体执行无锡金都与昆明博远业务,知悉公司收入确认政策, 参与客户A 业务的验收评审工作,未审慎关注公司与客户A 业务的实际交付及最 终验收情况,在《招股说明书》、2021 年和2022 年年度报告中签字保证披露的 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柳絮,2019 年1 月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知悉公司收入确认政策,未审慎 核实公司对客户A 的收入确认条件,在《招股说明书》、2021 年和2022 年年度 报告中签字保证披露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尹明君,佳缘科技实际控制人之一,2018 年1 月至2022 年2 月任公司董事, 2017 年7 月至2023 年4 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17 年7 月至2024 年4 月任公
司副总经理。尹明君任职期间,未审慎关注客户A 收入确认情况及无锡金都业务 的异常性,未有效履职,在《招股说明书》、2021 年和2022 年年度报告中签字 保证披露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佳缘科技相关公告、合同文件、情况说明、财务资料、询 问笔录、客户及供应商提供的业务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佳缘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 述情形。
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王进、朱伟华、柳絮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尹 明君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 万元罚款;
二、对王进给予警告,并处以300 万元罚款;
三、对朱伟华、柳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 万元罚款;
四、对尹明君给予警告,并处以1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相关影响及风险提示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9.4 条规定: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 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第10.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 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根据《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45 号)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其中涉及的违 法违规行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9.4 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
2、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 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3、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开展。公司针对此次事项 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积极落 实整改,强化业务监控和财务管理,完善内控执行的规范性与有效性,持续提升 会计核算水平,加大财务监督、检查与指导力度,提高财务报告编制质量,保证 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 45 号)
特此公告。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8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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