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银星能源: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分布式光伏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62证券简称:银星能源公告编号:2026-033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分布式光伏项目合同能源管理
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星能源)于2026年8月20日召开十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分布式光伏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拓展公司新能源项目和提升业绩,推动绿色生产力与有色产业协同融合发展,公司拟投资人民币3,735万元在关联方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厂区投资建设容量不低于
12.9487MWp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并与关联方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银星能源负责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行和维护,项目资本金40%,其余银行借款解决,项目的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不低于6.5%。关联方负责分布式光伏项目的电量消纳,双方分配由项目带来的节能效益,银星能源以不低于项目税后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务内部收益率6.5%的标准分享节能效益并确定协议电价,协议电价为0.42037元/千瓦时,节能效益分享期为25年,节能效益分享期内,关联方以协议电价为基础计算的节能效益收入按月向银星能源支付。因协议尚未签署,上述协议电价及有关条款可能会随着项目成本及建设环境有所调整。
2.关联关系的说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该关联方为公司实际间接控股股东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2026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于2026年8月20日召开的十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关联董事宋军先生、赵娟娟女士、王文龙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田明生
成立日期:2002年4月10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3737615325Q
经营范围:铝土矿、石灰岩的开采;道路运输(普通货物);铝矿产品、冶炼产品、加工产品的生产、销售;碳素制品及相关有色金属产品、工业水电汽的生产、销售;从事勘察设计;机械设备制造、备件、非标设备的制造、安装及检修;工程机械修理;测控仪器的安装、维修、检定;自动测量控制、网络、软件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相关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机电设备、运输和工程设备、特种车辆、工器具租赁、维修、承揽工程和业务;煤灰渣、赤泥废弃物综合开发利用;从废弃赤泥中回收铁精矿(氧化铁)、镓销售;煤炭脱硫副产品生产、销售;辅助生产厂房、设备、办公楼、商业门面出租;铝土矿销售(仅限于县政府指定的企业);采矿、氧化铝、电解铝冶炼工艺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工业和科研所需要的原辅助材料生产与销售;本企业产生的废旧物资销售。机械、电气、工业炉窑、起重设备安装和检修;压力容器和管道制作、安装和维修;土建维修;安全阀校验;建材、五金交电、粉煤销售;化工产品(非危险化学品)、有色金属、工矿产品、加工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种植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平果市城西平果铝业公司内
2.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年度
| 年度 | 资产总额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 | 1,318,916.73 | -9,775.07 | 876,354.93 | 203,527.72 |
| 2026年3月31日/2026年一季度 | 1,339,032.11 | -8,257.57 | 179,042.60 | 20,002.54 |
注:该数据未经审计。
3.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是间接控股股东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的规定,该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股权结构图如下:
4.履约能力分析:该公司运营正常,根据其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该关联人具备正常的履约能力,交易不会给公司带来风险。
5.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34.01%
34.01%100%
甲方: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乙方: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条项目概况
1.1分布式光伏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乙方免费利用甲方屋顶、空地等区域建设光伏发电站及其配套设施,包括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光伏电站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发电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太阳能电池板、支架、逆变设备、输电线路、计量设备、继电保护设备、监控设备、通讯设备等以及由乙方投资建设、购买的其他设备、设施等。
1.2节能效益分享型方式: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向乙方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所有结算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1.3绿证、CCER等绿电权益:指由本项目所产生的绿色电力证书(GreenCertificate)、中国核证减排量(Chinese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s)、绿电交易收益、碳资产、环境溢价及一切与本项目发电相关的绿色衍生权益。
第二条能源管理期限
2.1项目建设期: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且项目取得开工批复之日起240个日历天内完成项目建设及并网工作。如因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导致的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2.2节能效益分享期:自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25年。
第三条项目建设与运维
3.1乙方负责取得项目的备案、接入批复等项目建设前期合规文件,甲方须积极配合。
3.2乙方负责项目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行、维护(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护),并按照本协议约定拥有项目资产的所有权。
3.3乙方按照约定完成项目建设后,在能源管理期限内拥有项目的独家运营权,有权利按照约定收取费用。
3.4项目建成后绿证、CCER等绿电权益全部归属乙方,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四条费用结算
项目进入节能效益分享期,节能效益分享款结算按照模式固定电价据实结算模式执行,有效期为25年,在该模式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结算模式,未协商一致的,剩余节能效益分享期内仍按照原结算模式执行。
4.1项目进入节能效益分享期后,甲方按照项目实际供电量按月向乙方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计算公式为:节能效益分享款=含税基准到户供电价格×项目月度供电量(月度供电量=电能计量表实际计量供电量-计量下网电量)。含税基准到户供电价格为0.42037元/千瓦时,项目直流侧建设容量不低于12.9487MW,年度供电量按实际计量数据统计。
4.2乙方可自行负责项目运维工作,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
的第三方机构运维;甲方应为乙方及受托运维方人员办理场地准入及相关手续,乙方及受托运维方应当遵守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4.3甲方用电量的实际数据均以项目光伏电站至属地方并网接入点电能计量表的计量数据为准。乙方依据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表计量电量,于每月10日前开具上月节能效益分享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3%,随国家税率政策调整),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30日内支付(现金或四大银行承兑)。
第五条合同的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各方均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全部必要的授权、批准,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
上述协议尚未签署,上述有关条款可能会随着项目成本及建设环境有所调整。
四、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目的是充分利用关联方的屋顶及闲置空地,开展光伏项目进行合同能源管理,可产生绿色、节能的社会效益。本次关联交易是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利共赢原则进行的,遵守了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公司按照以不低于项目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6.5%确定分享收益,定价公允,结算方式合理。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今,公司与关联方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为0万元。
六、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公司于2026年8月20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分布式光伏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合作是公司正常业务发展所需,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8月24日
备查文件
1.十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2026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基于第三方数据库发布,不代表本网观点,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如有出入请以实际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