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泰环保: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管理制度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管理制度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公司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及《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规范运作》《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
第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豁免披露。
第六条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可以豁免进行审议和披露的其他事项,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申请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或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或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批、登记及后续管理第八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的信息时,需事先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证券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作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相关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签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对所有内
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并提供《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为10年。
(五)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应做好暂缓、豁免信息的后续管理:应继续将内幕信息知情人人数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如因业务需要新增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应要求其承诺保密,签署《保密承诺函》,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时将《保密承诺函》《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及时将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重要进展情况报告给董事会秘书。
(六)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还应当建立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见附件二);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上述台账和《审批表》均应当妥善保管并按公司规定存档;
(七)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材料报送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无相关事项的,按监管要求零报送或留痕。
第十一条公司对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制度中的信息作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相关的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应当立即
核实情况并向证券部报告。
第十二条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发生下列情形时,公司有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等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或公司其他相关管理制度的;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受到监管部门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
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本制度,构成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或者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从事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或者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
附件一: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员 | ||
| 申请部门 | 申请人 | ||
|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类别 | 暂缓□豁免□ | ||
|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 |||
|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原因和依据 | |||
| 暂缓披露的时限 | |||
| 是否已填报内部信息知情人名单 | 是□否□ | ||
|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已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 是□否□ | ||
| 申请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 董事长批准 | |||
附件二: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作为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本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任何消息;
三、本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其他人操纵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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