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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方科技: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导读:晶方科技: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证券代码:603005证券简称:晶方科技公告编号:临2026-023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
股份来源□发行股份√回购股份□其他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60个月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74.77万股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11%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预留□是√否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74.77万股
激励对象数量7人
激励对象数量占员工总数比例0.64%
激励对象范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外籍员工□其他
授予价格/行权价格15.88元/股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746765307
法定代表人王蔚
注册资本65217.1706万元
成立日期2005年6月10日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汀兰巷29号
股票代码603005.SH
上市日期2014年2月10日
主营业务公司主要专注于传感器领域的封装测试业务,拥有多样化的先进封装技术,同时具备8英寸、12英寸晶圆级芯片尺寸封装技术规模量产封装线,涵盖晶圆级到芯片级的一站式综合封装服务能力,为全球晶圆级芯片尺寸封装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与技术引领者。封装产品主要包括影像传感器芯片、生物身份识别芯片等,该等产品广泛应用在手机、安防监控、身份识别、汽车电子、机器人、AI眼镜、全景式相机等电子领域。同时,公司通过并购及业务技术整合,有效拓展微型光学器件的设计、研发与制造业务,并拥有一站式的光学器件设计与研发,完整的晶圆级光学微型器件核心制造能力,相关产品广泛应用在半导体设备、工业智能、车用智能投射等应用领域。
所属行业半导体集成电路(IC)-封装测试

(二)公司最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主要会计数据2025年/2025年末2024年/2024年末2023年/2023年末
营业收入(万元)147,388.71112,995.7491,328.8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36,961.7725,275.8315,009.5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32,823.7821,652.1811,594.5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460,820.01427,557.87408,874.26
总资产464,299.99430,749.80412,153.31
主要财务指标2025年2024年2023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570.390.2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570.390.2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0.500.330.18
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8.336.053.7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7.405.182.88

(三)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序号姓名职位
1王蔚董事长、总经理
2张斌董事
3VageOganesian董事、副总经理
4刘志华职工代表董事
5王正根独立董事
6王义乾独立董事
7刘海燕独立董事
8顾强副总经理
9钱孝青副总经理
10段佳国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子公司核心人才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2024年2月公司启动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计划,回购股份用途为在未来三年内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股份回购计划实施后,实际回购的公司股份数为74.77万股。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上回购的74.77万股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47,700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52,171,706股的0.11%。本次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不设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在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内。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7人,包括:

1、公司光学业务板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光学业务板块核心骨干员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光学业务板块的相关人员,包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前,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王蔚董事长、总经理237,700.0031.79%0.04%
VAGEOGANESIAN董事、副总经理110,000.0014.71%0.02%
段佳国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110,000.0014.71%0.02%
钱孝青副总经理110,000.0014.71%0.02%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3人)180,000.0024.07%0.03%
合计747,700.00100.00%0.1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

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15.88元/股
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前1交易日均价,31.62元/股√前20个交易日均价,31.75元/股□前60个交易日均价,41.36元/股□前120个交易日均价,38.64元/股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5.88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5.8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普通股股票。

(二)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1.62元的50%,为每股15.81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1.75元的50%,为每股15.88元。

七、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但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一个交易日为准,且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职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另有豁免的除外。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的规定。

八、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6年、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光学器件业务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光学器件业务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并且以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光学器件业务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光学器件业务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并且以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

注①:公司光学器件业务主要由Anteryon及安特永光电等主体运营。

②若公司在业绩考核年度期间发生并购、投资、处置或子公司增资等行为,导致公司合并子公司范围发生变化,则该被并购、投资、处置或发生增资行为的相关子公司的营业收入均予以剔除,不纳入上述营业收入考核指标及营业收入基数指标核算之中。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评价制度实施。对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共有优秀、良好、合格、需改进、不合格五档。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时,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为“考核合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需改进或不合格时,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为“考核不合格”。具体如下:

当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当期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层面系数
优秀/良好/合格考核合格1.0
需改进/不合格考核不合格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因个人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则其当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近年来随着AI智能的快速发展,光学器件作为核心感知与传输部件,在半导体设备、工业自动化、光互联、智能应用等领域应用深度持续拓展,下游需求旺盛,行业整体进入战略发展机遇期。公司于2019年通过收购荷兰子公司Anteryon,正式切入微型光学器件领域,业务涵盖精密光学设计、晶圆级光学制造、精密玻璃加工、光学系统模块集成等技术与产品。并购完成后,公司通过积

极运营整合与技术业务协同,有效推进光学板块的产品技术开发与市场客户拓展,光学业务规模稳定增长,盈利能力稳步提升。基于公司在光学领域领先的技术能力、核心客户群体、市场发展与行业需求趋势,光学板块业务有望成为公司未来发展新增长点。

鉴于光学器件行业正处于技术迭代与市场需求增长阶段,为抓住市场机遇,有效推动公司光学器件业务的发展,公司拟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为抓手,加大对光学业务板块的资源投入与考核激励力度,打造公司业务发展新曲线。

基于上述行业背景以及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对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进行设置并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包括光学器件业务收入(包括子公司Anteryon及安特永光电营业收入)和公司整体收入两个维度,其中光学器件收入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新业务增长驱动,通过光学器件业务的发展,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经营状况、盈利能力与未来成长。公司整体收入指标综合了CIS封装业务与光学器件业务的客户与市场需求情况。相关指标均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股东权益和企业管理效能的重要指标。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并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相应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具有较好的激励作用。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适配公司目前的发展阶段,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派息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派息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回购及注销等工作。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

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回购及注销等工作。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程序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对于外籍激励对象参与本次股权激励的,公司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统一办理登记及资金汇兑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对于外籍激励对象参与本次股权激励的,公司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统一办理登记及资金汇兑手续。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配股、缩股、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对于外籍激励对象参与本次股权激励的,公司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统一办理登记及资金汇兑手续。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6、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聘用协议等相关协议执行。

7、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3、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4、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5、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6、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7、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

其它税费。

8、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4、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辞职、被公司或子公司辞退、被公司或子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协商离职等任何原因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子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限制性

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6、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若非因工伤身故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7、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不确认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74.77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的授予费用总额为1179.12万元。公司将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2026年8月授予限制性股票,则2026年-2028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2026年(万元)2027年(万元)2028年(万元)
74.771179.12196.52589.56393.04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四、网上公告附件

1、《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特此公告。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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