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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美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6年8月制定)

导读:*ST美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6年8月制定)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2026年8月27日经公司董事会第十二届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第五条公司不得为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

(一)项-第(四)项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

(一)项-第(四)项所述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三)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五条公司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涉及关联事项需回避表决情形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对外财务资助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七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职责分工明细如下:

(一)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财务资金中心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完

成对被财务资助企业的风险评估报告。审计监察中心对财务资金中心提供的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

(二)公司董秘办负责统筹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召开,并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议案审议通过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金中心负责办理资助手续,协助董秘办做好公司财务资助进展或者变化的后续信息披露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同时做好对被资助企业后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三)公司审计监察中心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及时识别并上报,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九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中,“以上”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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