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ST美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6年8月修订)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制度
(本制度于2026 年8 月27 日经公司董事会第十二届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 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
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二章 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程序之日起,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 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 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 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 制转让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 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 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 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上述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或者自愿披露股 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 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明确下限或者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 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当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 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最低增持价格或者股份数量的,应当明确说明发 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根据前款规定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实施 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 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 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 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 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 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 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时间内提醒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或确认上述信息。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 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 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 划并披露。存在本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 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 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 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 区间等。
第二十条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股份锁定与解锁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董事会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 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 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 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三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 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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