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ST美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2026年8月制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
(本制度于2026 年8 月27 日经公司董事会第十二届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事、高管”)对外发布信息的行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合法合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有序,维护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准 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 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应当比照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秘办办理公司对外公 布信息相关事宜。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报告和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 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 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 动。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的情形,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董事会公告。
第二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重大事项筹划阶段的保密工作,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协助公司依法 披露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主动了解相关情况,并及时告知公司和回复公司的询证,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 真实、准确、完整,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投资者调 研,或者与其他机构、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的重 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 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遵守公司信息 披露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对外发布重大信息履行必要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宣传文件前,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签发书面意见并经董事长审定后发布。需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 内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及其进展情况或者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或者董事会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文件规定为 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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