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锋龙股份: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08 月28 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08 月28 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08 月28 日的9:15 至15:00 的 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永盛路99 号浙江锋龙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周剑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现场出席和主持本次会议,由过半数董事共 同推举董事兼总经理董思雨女士主持。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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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218,505,856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持有220,100 股,因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18,285,756 股。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88 人,代表股份 95,106,1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6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 人,代表股份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8 人,代表股份95,106,100 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69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86 人,代表股份 1,125,59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 人,代表股份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6 人,代表股份1,125,596 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57%。
(2)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高管列席了本 次会议。
(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子公司100%股权暨接受关联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012,1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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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8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5%;弃权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2,1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022%;反对8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805%;弃权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73%。
关联股东宁波锋驰投资有限公司应回避表决,其通过网络投票所投的598 股同意票表决无效;本议案涉及的其他关联股东未参与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沛雨、王伟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8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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