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兰石重装:投资管理制度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以高质量投资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甘肃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协议安排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及子公司在境内、境外开展的投资行为。主要包括:
1.固定资产投资:在一定时期内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包括房产、建筑物、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或项目等;
2.股权投资:为参与或控制企业经营活动并以持有一年及以上股权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新设、增资(增持)、对外投资并购等投资活动,以及其他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相关制度文件应当纳入股权投资管理的项目类别;
3.无形资产投资:主要包括企业购买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产能指标等投资行为;
4.作为投资方,开展特许经营模式的投资。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主业是指由兰石重装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省政府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培育业务在投资管理上视同主业对待;非主业是指主业和培育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项目包括公司及子公司承担的国家和甘肃省中长期规划重大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下达的重点项目;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省政府国资委相关投资监管制度中明确要求应当纳入重大投资项目范围的项目。
第六条公司及子公司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战略引领、聚焦主责主业。主动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甘肃发展需求和公司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投资,严控非主业投资。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战略规划、产业布局以及转型升级方向;
2.坚持依法合规、严守投资底线。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制度规定,规范履行投资决策和审批程序,合规实施投资项目。严禁通过投资项目分拆或隐匿关键信息等方式规避审批和监管。境外投资应当遵守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商业准则和文化习俗;
3.坚持效益优先、追求合理回报。遵循价值创造和市场化理念,加强投资项目论证,严格投资过程管理,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4.严控投资风险、做到量力而行。加强投资全过程风险管控,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本实力、负债水平、融资能力相适应,与企业管理水平、行业经验、人才储备和抗风险能力相匹配,不得因投资大幅推高资产负债率。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公司以把控投资方向、规范决策程序,提高投资收益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对子公司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对公司本部的投资活动履行主体责任。
第八条公司投资项目须经党委会前置研究,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权限予以决策。董事会在投资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2.制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及调整方案;
3.审议公司列入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
4.对各子公司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
5.开展投资统计、分析和后评价工作,或指导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
6.建立与省政府国资委统一的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九条公司发生的投资事宜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6.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投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行使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决策权,主要履行以下投资职责:
1.根据董事会授权,审议批准公司生产经营急需的单项不超过20万元,十二个月累计金额不超过15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及设备采购;
2.决定公司及子公司300万元以内的工程建设方案;
3.其他根据董事会授权决定的事项。第十一条公司子公司是本企业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权限决定本企业项目投资,对于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公司履行审核把关程序;
2.编制本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报公司审批;
3.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审查论证等前期工作;
4.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加强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和风险控制;
5.开展投资统计、分析和后评价工作;
6.报送投资信息,配合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依据业务分工,协同推进投资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投资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公司投资管理工作,搭建投资管理制度体系,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开展投资项目的立项、前期研究论证、审查论证、项目决策、投资监督实施及投后管理等工作,开展投资统计和投资信息报送,指导督促子公司做好投资工作;
2.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实施以及过程管控,投后管理过程中涉及资产相关事项的管理,参与项目立项、论证及评审等工作;
3.审计和风控部门:负责投资项目合规性审查,组织开展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提出应对预案,参与投资项目立项、论证及评审工作,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结算审计报告等;
4.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项目融资安排、资金支付,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与投资计划衔接,对投资项目财务可行性提出意见建议,参与项目立项、论证及评审等工作;
5.科技质量部门:负责投资项目技术方案、质量控制等论证、评估和管理工作,参与项目立项、论证及评审等工作;
6.信息化部门:负责信息化设备的购置及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提出软件等无形资产购置计划或方案,做好无形资产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7.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公司范围内有关安全环保类项目的分口管理,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安全、环境等评估工作;
8.战略投资部门:统筹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开展行业及产业研究;负责对外股权投资、并购重组、合资合作项目的调研论证、立项实施、投后管理与退出;编制年度股权投资计划,跟踪股权投资项目运行及风险管控。
9.其他相关部门(包含事业部):依据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归口业务领域内项目的组织实施。参与其他项目论证、市场分析、人员选派、组织会议等工作。
第三章投资监督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根据《甘肃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发布的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公司结合实际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附件1、2),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公司及子公司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子公司应当逐级报公司履行审核把关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实质性投资或签订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确因商务原因需出具约束性报价函或签署协议的,应当注明“经股东核准后方能生效”的前置条款;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子公司自主决策。
第十四条公司及子公司所有投资项目应当纳入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项目的谋划储备、立项、论证评审、投资计划、实施进度管理、投资数据统计、后评价管理等全过程实施线上监测管理。公司及子公司应当明确专人负责项目管理系统,及时做好项目信息填报工作,确保项目信息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监管联动机制,通过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纪检监察等相关监管职能,与审计、巡察或其他专项监督检查形成合力,实现对子公司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防控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四章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及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发展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并与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
第十七条子公司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的下一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公司,公司依据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结合子公司功能定位和发展规划,对子公司投资计划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纳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对不符合要求的,向子公司反馈意见,按要求修改后纳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报送材料包括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及相关附表、有关决策文件、年度非主业投资项目说明。年度投资计划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计划总体情况;
(二)投资方向和目的;
(三)投资规模和投资能力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对资金来源与构成、计划投资对企业负债率及生产经营影响分析等;
(四)投资结构和业务板块分析;
(五)投资预期成效和风险控制措施;
(六)重大投资项目情况,主要包括投资主体、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实施年限、进度安排等。省外、境外投资项目,还应当说明实施的必要性及竞争优势。
第十八条子公司要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拟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从上级单位战略规划储备项目库中已完成立项的项目中选取。未进入上级单位储备项目库、未进行立项项目不得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在履行省政府国资委备案程序期间,公司及子公司自主决策的投资项目可按投资计划开展,其中非主业投资项目和省外、境外投资项目在年度投资计划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非主业投资,不得涉及以下情形:
1.超过省政府国资委核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
2.投资方向和投资方式不明确的项目;
3.投资产能过剩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不具备竞争力的项目。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子公司应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确需开展的非主业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投向要求:
1.符合企业发展规划;
2.与主业发展密切相关、为主业服务;
3.具有一定核心技术、人才、市场资源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4.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参与由主业企业主导开展合作的项目。第二十二条公司及子公司因新增计划投资外投资项目、重大投资项目变更以及其他因素影响导致年度投资计划确需调整的,须于每年7月15日前报送公司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决策批准流程:
子公司报送投资计划及决策文件→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汇总形成提案→投资专题会初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拟订→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股东会(如适用)审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子公司严禁脱离主业盲目投资金融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发起和参与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应当纳入非主业投资项目管理,基金类投资中涉及下列情况,经公司报上级单位及省政府国资委确认后,可不纳入当年非主业投资比例核定范围:
1.出资国家及省级有关部门执行落实专项任务的基金;
2.出资经省政府国资委批准并由省属企业设立和管理的落实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任务的基金;
3.省属企业设立和管理的投向明确且投资于主业的产业基金。对此类基金,公司子公司应当定期动态监控基金投向,确保聚焦主业,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五章投资项目前期管理
第一节项目储备及立项第二十五条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围绕行业、产业发展趋势,国家、省市专项战略规划,结合本企业规划发展战略,开展前瞻性、系统性研究和谋划、筛选有发展前景的项目,并及时纳入上级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储备项目库。
第二十六条投资项目应当履行立项程序,上级单位对投资项目立项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分类管理。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具体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
第二十七条需核准立项的投资项目,公司业务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发展规划,完成项目初步调研,编制项目建议书,通过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提请立项。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
2.投资必要性和可行性;
3.行业及市场分析;
4.合作方情况(如有);
5.投资方案(或工程建设方案);
6.收益测算;
7.项目风险与应对措施;
8.结论及建议。
第二十八条核准类立项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资产、财务、风控、科技、信息等管理部门进行立项研究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立项批复。
第二十九条备案类项目,属于子公司的项目由其按照自身内部程序进行立项,并通过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提请备案。
第二节尽职调查
第三十条投资项目(不含投资新建固定资产项目)应当在立项后进行尽职调查。
投资单位应对目标企业(资产)资产负债、业务经营、人力资源、法律事务等状况进行全面系统调查。尽职调查由投资单位成立的包括投资、法务、财务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项目组负责完成,必要时引入外部中介机构。
第三十一条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应编制尽职调查报告,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不同类型投资项目可在此基础上调整:
1.背景调查,包括目标企业主体资格及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组织结构、治理结构、人力资源等;
2.财务调查,包括财务状况、税务状况、资产运营、债权债务、或有事项、偿债能力、财务管理能力、财务风险提示及建议等;
3.技术与业务调查,包括主要产品和业务、核心资源、技术、采购、生产、市场与销售、环保及安全生产、经营能力、经营风险提示及建议等;
4.法律调查,包括经营资质、主要资产、项目建设、对外投资、债权债务、经济合同、关联交易、劳动关系、未决诉讼和仲裁事项、法律风险提示及建议等。
第三节项目论证
第三十二条投资项目决策前,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等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论证。科学合理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方案、风险评估报告及防范化解预案等,组织内部专业部门进行充分研究论证,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不同类型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在此基础上调整内容:
1.项目概述,包括项目概况、企业概况、编制依据、主要结论和建议;
2.项目投资背景、必要性和可行性;
3.行业及市场需求分析,包括拟投项目所在行业的业态、目标市场环境和容量、产业链供应链、产品或服务价格,市场饱和程度、项目产品或服务的竞争力、预测产品或服务的市场拥有量等;
4.项目选址与要素保障,包括项目选址方案、项目建设条件、要素保障分析等;
5.项目投资方案,工程建设类项目主要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数字化方案、建设管理方案等;
6.项目运营方案,包括生产经营方案、安全保障方案、运营管理方案;
7.项目投融资与财务方案,包括投资估算、盈利能力分析、融资方案、债务清偿能力分析、财务可持续性分析等;
8.项目影响效果分析,包括经济影响分析、社会影响分析、资源和能源利用效果分析等;
9.项目风险管控方案,包括风险识别与评价、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措施、风险应急预案等;
10.研究结论及建议。
第三十四条特别监管类项目原则上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五条股权投资项目应在开展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开展特许经营模式的投资项目,经营收入应当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具备一定投资回报;公益性项目应当注重可持续性,控制投资规模和成本。
第三十六条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和省外、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原则上应当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第四节项目综合评审
第三十七条公司及子公司完成项目论证及必要的各类审查性文件材料后,按要求开展项目评审工作。核准立项管理的投资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工作;备案立项管理的投资项目,由项目主体单位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六章投资项目决策及批准
第三十八条公司及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对投资项目“一事一议”提交本企业董事会(董事)、股东会(股东)决策或按授权清单提交经理层决策。其中股权多元化子公司投资项目,需提交其股东会决策的,按程序提交股
东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由股东代表根据股东意见,在子公司股东会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应当对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审查论证等关键环节的相关材料进行深入研究,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三十九条子公司开展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在完成本单位决策程序后,应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以下材料:
1.开展项目投资的请示文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必要性和可行性、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融资方案及效益分析、对资产负债率影响情况分析、主要风险点分析及防控措施、项目实施进度及关键时间节点等;
2.子公司有关决策文件;
3.投资决策相关依据材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材料一般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审查论证意见(第三方评审机构审查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及防范化解预案、财务总监审核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投资资金来源说明等;股权投资项目材料还应包括有关投资协议草案、章程草案、投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以及投资项目涉及的尽职调查、财务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或估值等专业报告;
4.其他必要材料。
子公司应对所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及防范化解预案、法律意见书等,应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三方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出具的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的,由公司移出供应商名单,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子公司。
第四十条列入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除参照本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投资所在国家(地区)及目标市场的综合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投资所在国家(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市场、法律、环保、税费政策、人力资源、行业竞争、发展阶段及趋势、安全环境等背景状况的全面评估和对策措施;
2.风险评估及防控报告;
3.属于并购重组项目的,应提供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及并购重组方案;
4.境外项目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四十一条子公司特别监管类项目需提交公司履行决策程序。属于省政府国资委负面清单的项目,经公司审议通过后报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审核把关程序。
第七章投资项目事中管理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加强投资项目过程管理,定期对实施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根据外部环境和项目自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
第四十三条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进行再决策:
1.投资项目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或比原计划滞后两年以上实施的;
2.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估算10%(含)以上或投资额超过原概算10%(含)以上的(投资项目所在行业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投资对象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4.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
5.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股东利益的;
6.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的。
第四十四条公司及子公司应当于每月月底前通过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月度投资完成情况,内容主要包括月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项目形象进度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投资分析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
第八章投资项目事后管理
第四十五条公司及子公司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报告,子公司应当于当年
月
日前报送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2.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3.重大投资项目及省外、境外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4.年度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5.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第四十六条公司及子公司应当按照《甘肃省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各类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的专项审计,审计重点包括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九章投资风险管理
第四十八条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以合规管理、风险防范为重点,完善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强化信息化管控,提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第四十九条公司及子公司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实现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互担。
第五十条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加强境外风险管控,明确境外风险防控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和独立履职的牵头责任部门。建立健全人员派出管理制度,加强对外派出人员的安全意识、行为准则、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和当地法律法规、人文环境、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公关宣传等知识的培训,做好派出人员健康管理。
第五十一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境外投资项目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将保险嵌入企业风险管理机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联合保险和再保险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
第五十二条公司及子公司应当重视境外项目安全风险防范,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的联系。应当密切关注外交部会同商务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确定的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名单,赴高危国家(地区)开展境外项目的,未充分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的,不得进入,做到危地不往、乱地不去、危业不投。
第十章投资责任追究第五十三条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投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与流程匹配、可追溯的投资管理责任链,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及相应责任,完善投资管理工作考核评估和奖惩机制。
第五十四条公司及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甘肃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和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并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子公司,公司视情况给予约谈、责令整改、监管提示、监管通报等处理。
第十一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五十六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投资公司应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第五十七条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相关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以及《甘肃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原《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投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境内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2.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附件1
兰石重装境内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一、禁止类1.不符合国家及甘肃省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2.未按规定履行或未完成必要的政府主管部门(机构)审批(备案)程序的投资项目;
3.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的投资项目;
4.不符合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5.超过省政府国资委核准的非主业投资比例的非主业投资项目;6.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7.预期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低于
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8.新购土地开展的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
9.新开展与公司主业关联度不高的持牌类金融机构投资项目;
10.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运营或退出方式或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11.与列入反制危害国家安全清单或目录内的外国实体合作的有关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1.单项投资额
亿元(含)以上或占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10%(含)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在省内投资建设的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
2.单项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或占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5%(含)以上的省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所有的股权投资项目;
4.单项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非主业投资项目;
5.省政府国资委认定需纳入特别监管的投资项目。
附件2
兰石重装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一、禁止类1.不符合国家及甘肃省有关部门境外投资管理规定的境外投资项目;2.未按规定履行必要的政府主管部门(机构)审批(备案)程序的境外投资项目;
3.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的境外投资项目;
4.不符合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管理制度的境外投资项目;
5.单个项目总投资额大于公司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境外投资项目;
6.预算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低于所在国(地区)10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境外投资项目。如所在国(地区)无
年期国债利率数据,不得低于行业项目基准收益率标准;
7.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运营或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境外投资项目;
8.境外非主业投资项目
9.与列入反制危害国家安全清单或目录内的外国实体合作的有关境外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1.单项投资额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或占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2%(含)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
2.省政府国资委认定需纳入特别监管的投资项目。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基于第三方数据库发布,不代表本网观点,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如有出入请以实际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