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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嵘5:股东会议事规则

导读:华嵘5:股东会议事规则

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议事规则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和主办券商,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临时股东会,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一条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担。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 召开外,还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会议时间、召 开方式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 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 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如有)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

第三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 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或者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三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 决。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如有)、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10 年。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 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 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全国股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内”,含本数; “过”、 “低于”、 “多于”, 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者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 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和全 国股转公司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8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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