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洞察 >   正文

*ST泉为:关联方资金占用问责制度

导读:*ST泉为:关联方资金占用问责制度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占用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 管理,建立健全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明确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中经办人、 审批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机制,杜绝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 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 律法规及《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子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及 相关法律法规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等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 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税费等期 间费用或其他支出;代关联方偿还债务(含金融机构贷款、应付账款等);有偿或无偿 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关联方资金(含通过“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名义变相拆借); 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后形成的债权;为关联方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以“预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向关联方支付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资金;通过“体 外循环”“资金池归集”等方式转移公司资金至关联方账户;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方式。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六条公司董事长是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总监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是落 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作为资金控制的执行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严格资金 流出的内部审批及支付程序,建立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机制。

第九条为防止资金占用,强化资金使用审批责任制,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资金 使用执行“谁审批、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第十条经办人职责:

(一)经办人是指具体办理资金支付、款项划转等与资金流出相关业务操作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部门出纳、会计及相关业务部门经办人员;

(二)经办人应当对资金支付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核实业务背景、 合同依据及相关审批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三)经办人发现资金支付存在异常或涉嫌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应当立即停止办理 并向直接上级或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审批人职责:

(一)审批人是指按照公司授权审批体系,对资金支付业务具有审批权限的人员, 包括各级业务审批人、财务审批人及终审人;

(二)审批人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授权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审批职责,对审批事 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慎审查;

(三)审批人不得超越权限审批,不得在未经充分审核的情况下签署审批意见;

(四)对涉及关联方的资金支付事项,审批人应当重点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定价的 公允性以及是否履行了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第三章问责情形

第十二条经办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的;

(一)在明知或应知资金支付涉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下,仍予以办理

(二)未按规定对资金支付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或故意隐瞒、遗漏关 键信息,导致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

(三)超越授权或违反操作流程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

(四)发现资金支付异常或涉嫌资金占用后,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

(五)接受关联方指使,违规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行为。

第十三条审批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在明知或应知资金支付涉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下,仍予以审批 通过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审批职责,对不符合条件的资金支付申请予以批准的;

(三)超越审批权限审批资金支付业务的;

(四)对涉及关联方的资金支付事项,未审查交易真实性、定价公允性及关联交易 审议程序的;

(五)接受关联方指使,违规审批资金支付业务的;

(六)在审批过程中未发现明显异常或可疑情况,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行为。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擅自批准发生的关联方资金占用,视为严重违规行为;

(二)协助、纵容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

(三)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未能有效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

(四)在资金占用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欠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造成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行为。

第十五条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指使、组织、安排实施资金占用的, 除追究其自身责任外,对接受指使参与资金占用经办、审批的相关责任人从重追究责任。

第四章问责方式

第十六条对经办人、审批人及相关责任人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经济处罚:

扣发绩效奖金、年终奖金;

责令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

追回已发放的违规相关薪酬及奖励。

(二)管理处罚:

通报批评;

警告;

记过;

降级、降职;

撤职;

解除劳动合同。

(三)资格处罚:

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记入公司内部诚信档案;

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管理职务。

第十七条问责方式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及责任人态度等因素综合确 定。涉及金额较大、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可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 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有权直接予以解聘。

第十九条经办人、审批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行为涉嫌违反行政法规的,移送相关行 政监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问责程序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关联方资金占用问责的牵头部门,负责:

(一)对涉嫌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二)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支付凭证、审批记录、合同协议、会 议纪要等;

(三)出具调查报告,明确资金占用的事实、金额、期间、责任人及责任划分;

(四)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调查程序:

查;

(一)发现涉嫌关联方资金占用线索后,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启动调

(二)调查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调查期限一般不超过30 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

(四)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报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问责决定由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作出。

第二十四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告知被问责人拟追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 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被问责人,并抄送公司人力资 源部门执行。

第二十六条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诉。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七条问责处理结果应当记入责任人个人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职务晋升 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8 月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基于第三方数据库发布,不代表本网观点,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如有出入请以实际公告为准。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