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京能置业: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目次
前言..........................................................................III
1范围 ......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职责 ...... 1
4管理活动内容与方法 ...... 1
5检查与考核 ...... 4
附录A(规范性附录)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登记审批表 ...... 5
附录B(规范性附录)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 6
附录C(规范性附录)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保密承诺函 ...... 7
前言本标准根据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能置业”或“公司”)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编制,是京能置业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标准。目的是为了规范京能置业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事项的内容与要求,从而规范并加快企业标准体系的完善,适应国家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的需要。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京能置业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事项的内容与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京能置业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事项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3职责
3.1符合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业务负责人
3.1.1负责将拟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拟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
的期限、有关内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函等及时提交至董事会办公室。
3.2董事会办公室
3.2.1负责收集业务负责人提供的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原因和依据,暂
缓披露的期限,有关内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函等文件。
3.2.2负责将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保密承诺函》等相关文件妥善归档并
保存。
3.3董事会秘书
3.3.1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
作。4管理活动内容与方法
4.1总则
4.1.1为规范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4.1.2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4.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范围
4.2.1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
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公司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4.2.2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4.2.2.1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4.2.2.2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
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4.2.2.3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4.2.3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
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4.2.4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
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4.2.5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4.2.5.1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4.2.5.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4.2.5.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4.2.6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
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2.7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
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4.3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要求
4.3.1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业务负责人应将拟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内容、拟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有关内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函等及时提交至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4.3.2如特定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登记
审批表》(附录A)并对相关事项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录B)进行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将《内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附录C)等相关文件妥善归档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4.3.3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4.3.3.1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4.3.3.2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4.3.3.3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4.3.4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4.3.4.1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
容等;
4.3.4.2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4.3.4.3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
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4.3.4.4内部审核程序;
4.3.4.5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4.3.5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
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4.4责任追究
4.4.1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本规定,构成未按照《证
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将被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将被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4.5附则
4.5.1本制度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指引》等规章制定,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5检查与考核
5.1法律合规部根据计划进行内控检查。
5.2归口管理部室按本标准条款,组织标准执行情况检查。
5.3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纳入到发生单位和归口管理部室的绩效考核之中,员工违反本标准应
按照相关办法实施惩罚。
附录A(规范性附录)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 申请部门 | 申请人 | 电话 | |||
| 信息披露类型 | 暂缓□豁免□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原因和依据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 是否填报知情人名单 | □是□否 | ||||
|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已书面承诺保密 | □是□否 | ||||
| 董事会秘书签字 | |||||
| 董事长签字 | |||||
信息披露Q/BEH-P-2.022-05-2019
附录B(规范性附录)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登记时间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员 | 登记人部门 | ||||||||
|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类型 |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 | |||||||||
|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 ||||||||||
| 序号 | 姓名 | 证件号码 | 部门/职位 | 获取信息时间 | 获取方式和途径 | 备注 | ||||
信息披露Q/BEH-P-2.022-05-2019
附录C(规范性附录)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保密承诺函作为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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