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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克创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导读:安克创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

300866

证券代码:300866证券简称:安克创新公告编号:2026-074
债券代码:123257债券简称:安克转债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由于限制性股票归属、H股挂牌上市、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基于前述注册资本的变化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订,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指定人员负责办理后续工商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动情况

1、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工作完成公司于2026年6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2024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并办理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股份的登记工作,归属限制性股票170.1605万股,股份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6年8月6日(星期四)。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5)。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挂牌并上市交易

2025年

日,公司向香港联交所递交了H股发行上市的申请,并于同日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了申请资料。2026年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上市备案通知书》(国合函〔2026〕1286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H股发行上市备案信息予以确认。2026年

日,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举行上市聆讯,审议了公司H股发行上市的申请。经香港联交所批准,公司发行的46,632,800股H股股票(行使超额配售权之前)于2026年

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并上市交易,H股发行的价格为每股99.32港元(折合人民币约86.21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挂牌并上市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9)。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公司同意由整体协调人(为其自身及代表国际承销商)于2026年7月26日(星期日)部分行使超额配股权,涉及合计3,443,300股H股(以下简称“超额配售股份”),占全球发售项下初步可供认购发售股份总数(于任何超额配股权获行使前)的比例约7.38%。超额配售股份按每股H股99.32港元发行及配售,已于2026年7月29日(星期三)上午9时开始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部分行使超额配股权、稳定价格行动及稳定价格期结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2)。

3、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根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安克转债”于2025年12月22日进入转股期。2026年6月

日(即前一次因转股变动而修订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的截止日次日)至2026年8月6日(最近一次披露总股本的时间),累计276张“安克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数量为

股。

综上,鉴于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和可转债转股情况,公司截至2026年

日的股份总数将变更为588,054,318股,注册资本将变更为人民币58,805.4318万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基于前述注册资本的变化情况,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

者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以及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际情况等,公司根据香港监管机构的修改意见及目前A股适用《公司章程》的经营范围修订本次的《公司章程》。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原《公司章程》内容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三条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100万股,于2020年8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于【】年【】月【】日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与深交所合称“证券交易所”)核准,在中国香港首次公开发行【】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含行使超额配售发行的【】股H股)(以下简称“H股”),H股于【】年【】月【】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第三条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100万股,于2020年8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于2026年6月1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于2026年6月30日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与深交所合称“证券交易所”)核准,在中国香港首次公开发行46,632,800股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H股”),并超额配售了3,443,300股H股,前述H股分别于2026年7月2日、2026年7月29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总股数为【】万股。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8,805.4318万元。总股数为58,805.4318万股。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更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储能技术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家用电器研发;软件开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集成电路设计;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幻灯及投影设备销售;电池销售;家用视听设备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音响设备销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气)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储能技术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家用电器研发;软件开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集成电路设计;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幻灯及投影设备销售;电池销售;家用视听设备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音响设备销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气)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

件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移动终端设备制造;家用电器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音响设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贸易经纪;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件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移动终端设备制造;家用电器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音响设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贸易经纪;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件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移动终端设备制造;家用电器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音响设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贸易经纪;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房屋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万股,均为普通股,其中,A股普通股【】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H股普通股【】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其他类别0股。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补发新股票。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58,805.4318万股,均为普通股,其中,A股普通股53,797.821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1.48%;H股普通股5,007.6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52%;其他类别股0股。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补发新股票。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以及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第四十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连)方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应该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担保情形。上述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连)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

(三)(四)(六)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连)方提供的担保;(八)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应该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担保情形。上述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连)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三)(四)(六)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连)方提供的担保;(八)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应该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担保情形。上述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连)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三)(四)(六)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董事会、股东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保的,公司有权视损失、风险的大小及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的备案结果为准。

前述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指定人员负责办理后续工商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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