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王力安防:《王力安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8月)
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保密意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对相关信息作暂缓与豁免披露处 理的,应当由所涉部门(单位)向公司证券部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 并附相关事项资料。
公司证券部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 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相关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应及 时上报董事长审批并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四条公司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 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或未及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未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 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相 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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