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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田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导读:洪田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江苏 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交易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规定,在买卖本公 司股份时,不得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有权收回其所得收益,并按照规定及时披露 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 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 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 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 个交易 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本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 予以管理的申请。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及新增持有公司 股份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申报上述股份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相应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 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 个交 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 个月。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 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 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 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 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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