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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田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导读:洪田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 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 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公司证券事 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的日常工作部门。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公 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 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为内幕人 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时报》等法定媒体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 快报、业绩预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七)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所在单位/部 门、与公司的关系、职务或岗位、企业代码/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 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 间;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 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 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 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本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 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上市公 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 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 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 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 或他人谋利。公司应通过培训等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 定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 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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