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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美克: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导读:ST美克: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 年8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拟定、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委员会委员由至少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 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 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 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 委员职务。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 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或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 议召开前3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当委员会主任委 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 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 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 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取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其他方式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 员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 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第十二条委员会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程序: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公司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他渠道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需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 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书面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 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

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确认。

公司应当保存会议记录及相关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委员会履行 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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