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辽宁成大: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的 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债券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 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辽宁成大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 债券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 公司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 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债券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 生债券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所 有可能对公司信用状况、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中国人民 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机构”)、 市场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信息,在监管机构及市场自律组织规定的平台发布。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信息披露 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 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 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 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须接受 债券监督管理机构、市场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职责
第六条 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融资工作的高级管 理人员为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第八条 公司负责债券发行工作的部门为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其职 责为:
(一)组织和协调承销机构、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做好债券注册、发行的资料和文件的准备工作;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所需要的注册债券议案和文件;
作;
(三)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债券注册、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工
(四)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
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 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 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 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定向 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使用主体及使 用金额。如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的变更程序, 并于募集资金使用前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资产、人员、机构、财 务、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相互独立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公告债 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监管机 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的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 披露渠道上的时间。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披露的 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六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 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告;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
(三)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 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 务报表。
第十七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披 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 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 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 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 信用评级机构;
(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 变动;
责;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
(五)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 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九)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三)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 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 行为;
(十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八)公司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一)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二)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上述已披露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也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时点后,原则上不超过两个 工作日(交易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本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 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 第十六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及时披露。对未按规定 设置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 接任人员的,视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 变更程序,并于募集资金使用前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三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信息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和更正后的信 息披露文件。
更正已披露经审计财务信息的,企业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事项出具专 业意见并及时披露。前述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企业 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债券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 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在债券本金或利息兑付日前披露本金、 利息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六条 债券发生违约,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债券本息未能兑付的公告。 公司、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 公司财务信息、违约事项、涉诉事项、违约处置方案、处置进展及其他可能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公司被托管组、接管组托管或接管的,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由托管组、接管组 承担。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 企业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除外。
公司或破产管理人应当持续披露破产进展,包括但不限于破产申请受理情况、 破产管理人任命情况、破产债权申报安排、债权人会议安排、人民法院裁定情况 及其他破产程序实施进展,以及企业财产状况报告、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发生 实施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也应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的,承继方应当按照本制度中对企业的 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按照本制度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可能导 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豁免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审核程序、档案保管及保密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说明书及其重大变更需经分管副总裁、审计合 规部、财务总监、总裁及董事长审批;除募集说明书外,其他信息披露文件须经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债券发行、存续期对外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公 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管理,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信息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严控知情人范围。 信息知情人员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 对外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市场自律组织是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业协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市 场自律组织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市场自律组织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市场自律组织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实施后, 《辽 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8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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