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京沪高铁: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 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是指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归口管 理部门。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的责任人,对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报告义务。
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 规定的人员担任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 办公室报备。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事
项时,应按本制度要求及时报告,应报告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二)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并作出 决议的事项;
(三)《上市规则》等监管规定、《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 管理制度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 其他重大交易。
(四)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五)《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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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 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7. 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 或挂牌;
8.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 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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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18. 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19.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可以 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部门, 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内部重大信息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 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并将有关书面文件同步送达。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 上报信息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需要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批准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将信息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汇报,提请董事会或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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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重大事项报告的记录、归档等 工作。
第三章违规责任
第十条 重大信息在正式公开之前,相关信息知情人对应披 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信息 内容。
第十一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发生 应上报事项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应及时修订 本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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