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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诺药包: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导读:力诺药包: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通知于2026 年8 月26 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 2026 年8 月31 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 宋来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 名,实际出席董事7 名,其中以通 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6 名,分别是高元坤、马一、谢吉胜、潘广成、杨公 随、刘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议案》

为深化公司国际化战略布局,提升国际知名度与影响力,并进一步优化资本 结构,增强综合竞争实力,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及运营需要,公司拟发行境外 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 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筹划发行H 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84)。

2、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交易。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境 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境外上市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在符合中国境内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 定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和香港法律的要求和条件下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现逐项审议本次发行上市 方案的各项内容:

2.1 上市地点

易。

本次发行的全部境外上市股份(以普通股形式)将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交

2.2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外上市股份(H 股)(以普通股形 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2.3 发行及上市时间

公司将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或股东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内选择适当的时 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具体发行及上市时间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 或董事会授权的指定人士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国际资本市场状况、境内外监管部 门审批、备案进展及其他相关情况决定。

2.4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香港公开发售为向香港公众投资 者公开发售,国际配售则向符合投资者资格的国际机构投资者配售。

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的惯例和情况,国际配售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1) 依据美国1933 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144A 规则(或其他豁免)于美国

向合资格机构投资者(QIBs)进行的发售;(2)依据美国1933 年《证券法》 及其修正案项下S 条例进行的美国境外发行;及/或(3)其他境外合格市场的发 行。

具体发行方式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的指定人士根据法律 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国际资本市场情况等确定。

2.5 发行规模

在符合香港联交所及其他监管规定要求的最低发行比例、最低公众持股比例、 最低流通比例等规定或要求(或获豁免)的前提下,结合公司自身资金需求及未 来业务发展的资本需求确定发行规模,本次拟发行的H股股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后 公司总股本的25%(超额配售权行使前),并授予整体协调人代表国际承销商不 超过前述发行的H股股数15%的超额配售权。最终发行规模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及/或董事会授权的指定人士根据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资本 市场情况确定,以公司根据与有关承销商分别签署的国际承销协议及香港承销协 议发行完成后实际发行的H股数量为准。如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发生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则本次拟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

公司因此而增加的注册资本亦须以发行完成后实际发行的新股数为准,并须 在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和其 他有关机构批准/备案后方可执行。

2.6 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上市股份的发行价格将在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利益、投资者接受 能力、境内外资本市场以及发行风险等情况下,按照国际惯例,通过市场认购情 况、路演和簿记结果,采用市场化定价方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 授权的指定人士和本次发行的整体协调人根据法律规定、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 市场情况共同协商确定。

2.7 发行对象

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的发行对象包括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国境外(为本次 发行上市之目的,“中国境外”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国台湾地区及外国)机构投资者、企业和自然人投资者,以及依据中国相关法 律有权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内合格投资者及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投资者。

具体发行对象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和本次发行上市 的承销商/全球协调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审批及境外资本市场状况确 定。

2.8 发售原则

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将根据接获认 购者的有效申请数目而决定配发给认购者的股份数目。配发基准根据认购者在香 港公开发售部分有效申请的股份数目和超额认购的倍数来确定,可能有所不同, 但应严格按照《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刊发的《新上市申请人指南》及香 港联交所不时刊发的相关指引及要求指定(或获豁免)的比例分摊。在适当的情 况下,配发股份亦可通过抽签方式进行,即部分认购者可能获配发比其他申请认 购相同股份数目的认购者较多的股份,而未获抽中的认购者可能不会获配发任何 股份。香港公开发售部分与国际配售的部分的比例将按照《香港上市规则》《新 上市申请人指南》及香港联交所不时刊发的相关修订、更新及指引中规定的超额 认购倍数以及香港联交所可能授予的有关豁免而设定“回拨”机制(如适用)。

国际配售部分占本次发行的比例将根据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比例(经回拨后, 如适用)来决定,并须符合《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刊发的《新上市申请 人指南》及香港联交所不时刊发的相关指引及要求的规定。国际配售部分的配售 对象和配售额度将根据累计订单,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者下单的总量、总体超额认购倍数、投资者的质量、投资者的重要性和在过去交 易中的表现、投资者下单的时间、订单的额度大小、价格的敏感度、预路演的参 与程度、对该投资者的后市行为的预计等。

在国际配售分配中,在满足“回拨”(如适用)机制的前提下原则上将优先 考虑基石投资者(如有)、战略投资者(如有)和机构投资者。引入基石投资者

的资质和具体配售比例,将根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香 港上市规则》《新上市申请人指南》或香港联交所不时刊发的相关指引及要求以 及届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在不允许就公司的股份提出要约或进行销售的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本次 发行上市的有关公告不构成销售公司股份的要约或要约邀请,且公司也未邀请任 何人提出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公司在依据《香港上市规则》刊发招股说明书及 符合所有相关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法规要求后,方可销售公司股份或接受购买 公司股份的要约(基石投资者(如有)及战略投资者(如有)除外)。

2.9 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由整体协调人/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并按照公司与承销商签 署的承销协议约定的方式承销。

由于本议案所涉及的本次发行方案为初步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且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提交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核准,以及履行香港联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程序 后方可实施。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工作顺利进行,具体承销方式由股 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状况等情况和境内外监 管部门审批进展及其他相关情况确定。

2.10 筹资成本分析

预计本次发行上市的筹资成本中包括保荐人费用、承销费用、公司境内外律 师费用、保荐人及承销商境内外律师费用、公司海外律师费用、审计师费用、内 控顾问费用、行业顾问费用、合规顾问费用、财经公关费用、印刷商费用、公司 秘书费用、H股股份登记机构费用、收款银行费用、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 支付的上市申请费用、路演费用及其他中介费用等,具体费用金额由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相关中介机构具体协商确定。

2.11 中介机构的选聘

本次发行上市需聘请的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保荐人兼整体协 调人、承销团成员(包括整体协调人、全球协调人、账簿管理人、牵头经办人、 资本市场中介人等)、公司境内外律师、保荐人及承销商境内外律师、公司海外 律师、审计师、内控顾问、行业顾问、制裁律师、数据合规顾问、印刷商、合规 顾问、(联席)公司秘书、商标律师或商标注册代理(如有)、背景调查和诉讼 查册机构、财经公关公司、路演公司、收款银行、H股股份登记处及其他与本次 发行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除公司股东会直接聘请的中介机构外,由公司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选聘本次发行上市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并与其最 终签署相关委托协议或合同。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外资股(H 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之目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得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批准、备案后, 公司将根据H 股招股说明书及H 股国际配售招股文件所载条款及条件,在董事 会、董事会授权人士及/或其委托的承销商(或其代表)决定的日期,向符合相 关监管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及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有权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 内合格投资者等发行或配售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交易。公司在本 次发行上市后转为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成为A 股和H 股两地 上市的公司。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H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鉴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 市,经充分研究与论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 于(包括但不限于):核心业务的产能扩张、技术与产品研发、补充营运资金及 其他一般企业用途。

具体发行规模确定之后,如出现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不足项目资金需求部 分的情况,公司将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 照项目的实施进度及轻重缓急安排使用。如出现本次募集资金超过项目资金需求 部分的情况,超出部分将按照法律法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及其他证券监管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后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等用途。

此外,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经股东会批准 的募集资金用途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审批及备案过程中政府部门、境内 外相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意见、公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等情况对募 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募集资 金投向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 计划进度、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本次发行上 市的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等)。具体募集资金用途 及投向计划以经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批准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最终版的披露为准。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H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为完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 上市,公司拟定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为兼顾公司现有股东和未来H股股东的利益,在扣除本次发行上市前根据中 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拟分配利润(如适 用)后,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如有)由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新、 老股东按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如公司未能在本次发行上市决议有效期内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则届时需经公 司股东会另行审议后对公司已形成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

本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H 股股票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板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 市工作的需要,同意提请股东会批准公司本次境外公开发行H股并上市的相关决 议有效期为该等决议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如果公司已在前 述决议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包括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和香港联交所) 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则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 日与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如有)项下股份发行及交割之日孰晚日。

7、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发 行H 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顺利完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 挂牌上市,董事会拟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本次发行上市框架、原则和决议有效期内,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全权处理与 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本次发行上市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包 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等)的意见、并结合市场环境对 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及相关议案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组织具体实施,且相关完善

及实施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监管、审核机关 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的H股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包括币种、价格 区间和最终定价)、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定价方式、发行对象、发售/配售比 例、超额配售事宜、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上市申请核准/备案 过程中审批/备案及投资进度、监管机构相关意见、公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 发行需要等情况对募集资金用途及额度进行调整)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实 施有关的事项,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条款批准发行新股,批准缴纳必要的上市费用; 通过上市费用估算、发布正式通告和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公告(包括但不 限于整体协调人委任公告、最终发售价及配售结果公告)、通告或文件;在股东 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调整并确认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用途及金额;

二、在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情况下起草、修改、签署、递交及刊发招股说明 书(中英文版本,下同)及其申请版本及聆讯后资料集及最终招股书(中英文版 本,下同)、红鲱鱼招股书、国际发售通函、上市招股的通告、整体协调人委任 公告及其他公告及其他申报文件;批准盈利及现金流预测事宜(包括签订盈利预 测及现金流备忘录);批准、起草、修改、签署、执行、中止及终止任何与本次 发行上市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聘用协议、整体协 调人聘用协议(如适用)、资本市场中介人协议、承销协议(包括香港承销协议 和国际承销协议)、关连/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确定相关协议 项下交易的年度上限金额)、不竞争协议(如适用)、弥赔契据(如适用)、顾 问协议、投资协议(包括基石投资协议、战略投资协议)、FINI协议及与该协议 及其项下预期进行的交易有关的表格和确认书、保密协议、H股股份过户登记协 议、定价协议、公司秘书委任协议、其他中介机构聘用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承销 团成员、公司境内外律师及海外当地律师、保荐人及承销商境内外律师、行业顾 问、印刷商、财经公关公司、合规顾问、ESG顾问、路演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 记处、背调机构、诉讼查册机构、审计师、知识产权律师(如需)、数据合规顾 问、诉讼律师(如需)、商标律师(如需)、制裁律师、内控顾问等)、企业服 务公司聘用协议(如有)、收款银行协议等)、豁免申请、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服务合同/委任函、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协议)、招 股文件或其他需要向保荐人、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等出具的承

诺、确认、授权以及任何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重要合同、协议、承诺、契 据、函件文本或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实施有关的合同、协议、承诺、契据、函件 或文件;聘任、解除或更换中介机构、公司秘书、负责与香港联交所沟通的两名 授权代表及代表公司在香港接受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的代理人;聘请保荐人、承 销团成员(包括但不限于整体协调人、全球协调人、簿记管理人、牵头经办人、 资本市场中介人等)、财务顾问、公司境内外律师及海外当地律师、保荐人及承 销商境内外律师、审计师、内控顾问、行业顾问、印刷商、公司秘书、财经公关 公司、合规顾问、ESG顾问、路演公司、收款银行、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背调 机构、诉讼查册机构、知识产权律师(如需)、数据合规顾问、商标律师(如需)、 诉讼律师(如需)、制裁律师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并转授权 经营管理层具体决定和执行委任上述中介机构之事宜;代表公司与境内外政府机 构和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以及其他相 关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沟通以及作出有关承诺、声明、确认及/或授权;确认 及批准豁免申请函(包括相关电子表格);核证、批准、通过和签署本次发行上 市所需的电子表格、董事会决议、承诺函、验证笔记、授权书等备查文件及责任 书;决定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费用、发布正式通告及一切与上市招股有关的通 告和公告;批准、发布于香港联交所网页及A股信披网站(如需)上传与上市招 股有关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版本招股书及整体协调人委任公告(包括其修 订版)、聆讯后资料集、最终招股说明书及相关展示文件、最终发售价及配售结 果公告等);代表本公司向香港联交所进行电子呈交系统(E-Submission System) 申请及作出登记申请的一切所需事宜并签署相关所需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 关申请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提交相关使用者资料,确定账户授权使用人,并接 受香港联交所制定的关于使用电子呈交系统的使用条款,完成相关申请和开户事 宜,接收登录密码以及处理后续相关登记事宜),批准通过香港联交所的电子呈 交系统(E-Submission System)上传有关上市及股票发行之文件;就香港的无纸 证券市场制度,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公司符合适用的法律和监管规定(包括但不 限于委任核准证券登记机构、修订公司章程、发布必要的公告);大量印刷招股 说明书、红鲱鱼招股书、国际发售通函以及申请表格(如适用);批准发行股票 证书及股票过户以及在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等;向香港中央结

算有限公司申请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CCASS)准入并递交和出具相关文件及 承诺、确认和授权;批准和签署股份过户登记协议和FINI协议;如有基石投资人, 批准基石投资人的加入并签署与基石投资人有关的协议;办理审批、登记、备案、 核准、同意、有关商标及知识产权注册(如需)以及注册招股说明书等手续;根 据监管要求及市场惯例办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及招股书说明书责 任保险购买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 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 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 满时或之前办理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相关事宜);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3.05条 的规定委任授权代表作为公司与香港联交所的主要沟通渠道,聘任、解除或更换 (联席)公司秘书、代表公司在香港接受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的代理人,并授权 (联席)公司秘书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十六部的规定,将公司在香港注册为 “非香港公司”,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订立公 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址,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

三、根据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方案,批准、起草、修改、签署、 执行、完成并向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相关的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证券 交易所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相关行业 主管部门)组织或个人提交各项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申请、备忘录、报告、材 料、反馈或回复(书面或口头)、承诺、确认和授权或其他所有必要文件并在有 关文件上加盖公章,以及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审批、登记、备案、核准或 同意等手续,代表公司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并作出有关承诺、声明、确认及/或 授权;并做出其认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行为及事项。

四、在不限制本议案上述第一点、第二点及第三点所述的一般性情况下,根 据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代表公司批准、签署及通过香港联交所上市申请表格 (以下简称“A1表格”)及其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豁免申请函、附录、 表格和清单)的形式与内容(包括所附承诺、声明和确认及其他附件(如有)) (以及其后续修订、更新、重续和重新提交),代表公司批准保荐人适时向香港 联交所提交A1表格、招股说明书草稿及《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

或证券监管规则及指引要求于提交A1表格时提交的其它文件、信息及费用,代 表公司签署A1表格及所附承诺、声明和确认;批准向香港联交所缴付上市申请 费用,向保荐人就流动资金充足性作出确认以及就M104表格(其他需提交信息) 中载列的事项及公司其他事项提供确认函;并就上市相关豁免事项并向香港联交 所及香港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如需),并于提交该表格及相关文件时:

(一)代表公司作出以下载列于A1表格中的承诺(如果香港联交所或香港 证监会对A1表格作出修改,则代表公司根据修改后的A1表格的要求作出相应的 承诺及授权),并确认在未获得香港联交所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不会变更或撤销 该承诺:

1、在公司任何证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期间的任何时间,遵守并通知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如有,并包括构成《香港上市规则》下的 “单一最大股东集团”(single largest group of shareholders)的股东)始终遵守, 当时有效的《香港上市规则》的一切要求;在整个上市申请过程中,确认已遵守, 并将继续遵守,并已通知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如有,并包括 构成《香港上市规则》下的“单一最大股东集团”(single largest group of shareholders)的股东)其有责任遵守,所有适用的《香港上市规则》和指引材料;

2、在整个上市申请过程中,提交或确保代表公司提交给香港联交所的所有 资料必须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确认 A1表格中的所有信息和随附提交的所有文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真实、准确、 完整,且所有重大方面不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

3、如果因情况出现任何变化,而导致(i)在A1表格或随附提交的上市文件 稿本中载列的任何资料,或(ii)在上市申请过程中向香港联交所提交的任何资 料,在任何重大方面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公司将 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通知香港联交所;

4、在证券交易开始前,签署公司香港法律顾问已透过联交所FINI系统代表 公司向香港联交所呈交《香港上市规则》第9.11(37)条要求的声明(《香港上 市规则》FFD004M表格);

5、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第9.11条的规定在适当时间提交和刊发文件,特 别是促使每名董事、拟担任董事的人士在递交A1表格时按香港联交所电子表格

FF004的形式向香港联交所呈交其个人联络资料;

6、遵守香港联交所不时公布的刊发和通讯方面的程序及格式要求。

(二)代表公司按照A1表格中提及的《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规则》”)(香港法例第571V章)第5条和第7 条的规定批准香港联交所将下列文件的副本送交香港证监会存档:

1、公司必须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5(1)条,将申请(如《证券及期 货规则》第2条所定义)送交香港证监会存档。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5(2) 条,公司书面授权香港联交所在公司向其呈交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A1表格 及所有附随文件)存档的同时,代表公司向香港证监会呈交有关材料存档;

2、公司确认,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均可不受限制地查阅公司自己以及 公司的顾问及代理代表公司就上市申请呈交存档及提交的材料及文件,以及在此 基础上,当上述材料及文件呈交存档及提交时,香港联交所将被视为已履行上述 代表公司向香港证监会呈交该等材料及文件存档的责任;

3、假如公司的证券开始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必须根据《证券及期货规 则》第7(1)及(2)条将由公司或由他人代公司向公众或证券持有人作出或发 出的若干公告、陈述、通告、通函或其他文件送交香港证监会存档。根据《证券 及期货规则》第7(3)条,公司书面授权香港联交所在公司向其呈交有关文件存 档的同时,代表公司向香港证监会呈交有关文件存档;

4、公司确认,将上述所有文件送交香港联交所存档的方式,概由香港联交 所不时指定。

除事先获香港联交所书面批准外,上述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撤回,而 香港联交所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给予有关批准。此外,公司承诺会签署香港联 交所为完成上述授权所需的文件。

五、批准、签署上市申请及香港联交所要求公司签署的其他有关上市及股票 发行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签署A1表格及其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相关豁免申请函、随附附录、表格和清单)的形式和内容(以及其后续修订、更 新、重续和重新提交),其中包括代表公司向保荐人、香港联交所或香港证监会 的承诺、确认或授权,以及与A1表格相关的文件,并对A1表格及其相关的文件 作出任何适当的修改;批准、签署及核证招股说明书验证笔记及责任书等文件;

批准公司签署对保荐人就A1申请文件内容所出具的背靠背确认函;授权保荐人 就本次发行及上市事宜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提交A1表格及其他与本次发 行上市相关的文件以及授权保荐人代表公司与有关监管机构就本次发行上市联 络和沟通以及作出任何所需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公司与香港联交所就其 对于本次发行上市提出的问题与事项作出沟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因应 《香港上市规则》第3A.05条的规定向保荐人提供该条项下上市发行人须向保荐 人提供的协助,以便保荐人实行其职责。

六、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政府机关、监 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发行上市实际情况,对经股东会和/ 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其它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包 括但不限于对章程及制度的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等进行调整和修改), 并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毕后,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的内容作出相 应调整和修改;在本次发行前和发行完毕后依据相关规定向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 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前述文件的 核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并根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相关 登记机关办理H股股票登记事宜。

七、批准将本次董事会决议(或摘要)的复印件,及如需要,经任何一位董 事及公司秘书或公司的法律顾问核证后,递交给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 联交所和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和/或经要求,发给其他相关各方和包括保荐人在 内的参与本次发行上市项目的专业顾问。核证、通过和签署招股说明书、申请表 格等将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公司注册处呈交的文件及公司备查文件等。

八、在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根据上市申请核准过程中政府部门、监管机 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意见、公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等情况对募集资金用途进 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 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签 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 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等)。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公司H股招股说 明书最终版的披露为准。

九、根据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有关批准或备案文

件,对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决议内容作出相应修改。但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必须由股东会审议的修改事项除外。

十、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授权有关人士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全部 事务,签署及在其可能酌情认为合适时,对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文件作出修改、 调整或补充并批准相关事项。

十一、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向包括香港公司注册处在内的政府机构及 监管机关递交及收取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或变更公司 秘书,公司在香港的营业地点、公司在香港接受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的代理(如 需)的相关文件等),并办理有关签署文件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及必要或合 宜的其他事宜。

十二、办理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所发行股份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事宜以及 遵守和办理《香港上市规则》《新上市申请人指南》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或证券 监管规则及指引所要求的其他事宜。

十三、上述批准的权利应包括在其可能酌情认为合适时,对有关内容进行修 改、调整或补充的权利、签署任何有关的文件以及向任何相关部门进行申请的权 利。

十四、在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任何上述行动及步骤的 情况下,批准、确认及追认该等行动及步骤,并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 其他事务。

十五、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与于“有关期间”增发公司H股有关 的事项,即在“有关期间”内决定单独或同时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公司H股 发行并上市之日公司已发行的H股数量(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的20%,及 决定配发、发行及处理新股的条款及条件,同时,授权董事会根据境内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办理上述增发事项所涉及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中国机关的批准, 并根据香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香港上市规则》)取得上述增 发事项所涉及的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政府机关或监管机构的批准 (如适用)。“有关期间”指公司H股发行并上市日起至下列两者中最早的日期 止的期间:(1)公司H股发行并上市后首次召开的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及(2) 股东于股东会上通过决议撤回或修订一般性授权之日。

授权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相应地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及为完成配发及发 行新股签署必要文件、办理必要手续、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动。上述一般性授权经 公司股东会批准后,自公司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

根据相关法规的变化情况、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有关批准/备案文件,对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决议内容作出相应修改,但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和监管规则必须由股东会审议的修改事项除外。

批准将上述增发有关的董事会、股东会等决议(或摘要)的复印件,及如需 要,经任何一位董事或公司秘书或公司的法律顾问核证后,递交给中国证监会、 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和任何其他监管机关,和/或经要求,发送给其他相关 各方和参与上市项目的专业顾问。

十六、除第十五项外,授权期限为本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 月。如果公司已在前述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包括中国证监会、香港 证监会和香港联交所)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则授权有效期自动延 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日、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如有)项下股份发行完成之日 或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孰晚日。

8、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董事会授权人士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发行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公司同意在《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发行H股股 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以下简称“《授权议案》”)获得股东会批准的前 提下,授权宋来先生作为董事会授权人士(可转授权)行使《授权议案》授予的 权力,具体办理《授权议案》所述相关事务及其他由董事会授权的与本次发行上 市有关的事务。在符合上述前提的情况下,任何由上述授权人士作出的决定或采 取的行动,即被视为公司适当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行动。董事会在此在所有方面 批准、确认和追认由上述授权人士以公司名义或代表公司作出的、与达到上述目 的和意向有关的所有行动、决定及签署和交付的所有文件。授权期限与《授权议 案》所述授权期限相同。

9、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于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山东力诺医 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发行上市外资股(H 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境外上市管理办法》等中国境内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香港上市规则》等香港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注册成 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拟 订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山东力 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以 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 规则(草案)》”)。

同时,公司拟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根据 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以及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等,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 《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进行调整和修改,包 括但不限于对其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整 和修改,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变更、备案等事宜。若 本议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期间,公司召开股东会修订公 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或其附件议事规则的,拟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 人士根据实际情况将该等修订纳入到《公司章程(草案)》及/或其附件中(如 适用)。

《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 规则(草案)》在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将于公司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自香港 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现行《公司章程》 及其附件议事规则继续有效。

9.1 制定公司于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草案)》

9.2 制定公司于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9.3 制定公司于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制定公司于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6-085)。

本议案涉及的相关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制度全文。

10、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于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若干内部制 度(草案)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发行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境外上市管理办法》等中国境内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香港上市规则》等香港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注册成 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并与经修订的拟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 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相衔接,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拟制 定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以下相关内部制度:

10.1 制定公司于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工作细则 (草案)》

10.2 制定公司于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草案)》

10.3 制定公司于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10.4 制定公司于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草案)》

10.5 制定公司于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10.6 制定公司于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草案)》

10.7 制定公司于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10.8 制定公司于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 案)》

10.9 制定公司于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 度(草案)》

10.10 制定公司于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

10.11 制定公司于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草案)》

10.12 制定公司于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反舞弊、反腐败、反贿赂管理制 度(草案)》

10.13 制定公司于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反洗钱及经济制裁管理制度(草 案)》

10.14 制定公司于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董事会成员及雇员多元化政策(草 案)》

10.15 制定公司于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 办法(草案)》

10.16 制定公司于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股东提名候选董事的程序(草案)》

10.17 制定公司于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股东通讯政策(草案)》

其中,第3、4、5、6项子议案尚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本次H股上市 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其他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本次H股上市之日起 生效并实施。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公司现行相应内部治理制度继续有效。

本议案第3、4、5、6项尚需经过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制定公司于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6-085)。

本议案涉及的相关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制度全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 和上市相关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在本次发行上 市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完善公司内部保密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过 程中的档案管理,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 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 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和 上市相关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该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制 度全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企业管治守则》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发 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后的公司治理结构, 同意提名袁陈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 过且公司发行的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交易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 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增选公司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6)。

13、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发行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结合《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为满足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公司治理及规范运 作要求,现确认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各董事角色职能划分如下:

执行董事:宋来、谢吉胜;

非执行董事:高元坤、马一;

独立非执行董事:潘广成、杨公随、刘媛、袁陈杰。

上述董事角色职能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 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

14、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专门委员会委员组成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为 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专门委员 会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如下:

战略委员会包括:潘广成、高元坤、宋来,其中由潘广成先生担任战略委员 会主任委员(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包括:杨公随、刘媛、袁陈杰,其中由杨公随先生担任审计委员 会主任委员(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包括:刘媛、杨公随、宋来,其中由刘媛女士担任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包括:潘广成、刘媛、高元坤,其中由潘广成先生担任提名委员 会主任委员(召集人);

专门委员会的调整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发行的H 股股票在香港联 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

1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发行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为配合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 工作需要,公司拟聘任天健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 审计机构,为公司出具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会计师报告并就其他相关申请文件提 供意见。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其获授人士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 定该审计机构的具体工作范围、工作报酬、聘用期限等内容,并与其签署相关协 议。

天健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项目方面拥有丰富的财务 审计经验,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能 够满足公司本次发行上市项目财务审计需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聘请H 股股票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9)。

本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16、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注册非香港公司的议案》

为符合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需要,公司将依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 622章)第16部(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商业登记条例》(香港法例 第310章)相关规定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为非香港公司并将聘请秘书服务 公司进行非香港公司的注册事项。为此,公司董事会拟授权董事长宋来先生(可 转授权)处理以下与非香港公司注册相关的事项,并可根据需要,调整下述人选:

1、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并依据《公司条例》相关规定向香港公司注册处 申请注册为非香港公司,以及向香港商业登记署作出商业登记,非香港公司在中 国香港的主要营业地址为:香港铜锣湾希慎道33号利园一期19楼1901室;

2、依据《公司条例》及《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委任公司在香港接 受向公司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的代表,并向该等代表作出必要授权(如 需);

3、代表公司签署非香港公司注册事宜之有关表格及文件,并授权公司香港 法律顾问、Vistra Corporate Services (HK) Limited或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安排递交该 等表格及文件到香港公司注册处(及香港商业登记署,如需)进行登记存档,并 缴纳“非香港公司”注册费用及申请商业登记证费用;

4、其他与公司非香港公司注册事宜有关的必要的登记、注册手续。董事会 拟批准、追认及确认此前经营管理层作出的与本次非香港公司注册有关的所有行 动、决定及签署和交付的所有相关文件(如有)。经营管理层应将有关事宜进展 及时向董事会通报;

5、聘请以下人士为本公司的专业顾问/授权代表,其授权、委聘书或委任条 款已获批准及授权:

(1)批准授权梁慧欣代表本公司提交注册为非香港公司的申请;及

(2)批准委任梁慧欣为本公司于《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 章)规定 下的授权代表,其任命自递交非香港公司申请日起生效。

17、审议通过了《关于委任公司联席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需 要,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的要求以及《香港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聘请《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条 例》(香港法例第622章)下的联席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负责协助公司在本次 发行上市后与中国香港地区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等相关工作。现提请审议相关职 位的聘任事宜:

1、聘任谢岩、梁慧欣为联席公司秘书,其任期自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 日起开始,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2、委任宋来和梁慧欣为《香港上市规则》下授权代表,其任期自公司在香 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董事会授权人士有权全权办理本次联席公司秘书的聘任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前期磋商、定价、签署聘任协议等,并可根据需要调整上述人选,并授权公司香 港法律顾问、Vistra Corporate Services (HK) Limited或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安排递交 有关委任公司秘书的表格及文件到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存档。该等聘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自公司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18、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香港联交所作出电子呈交系统(e-Submission System)申请的议案》

为配合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之 目的,并结合《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现行规定要求,公司 拟向香港联交所作出电子呈交系统(E-Submission System,以下简称“ESS”) 的申请,并授权公司任何董事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谢岩及/或梁慧欣单独或共同 地代表公司签署相关申请文件及提交相关信息、处理与公司拟向香港联交所作出 电子呈交系统相关事宜、授权保荐人递交上市申请以及相关文件或材料及采取任 何其认为必要或适宜的其他行为。

针对以上,董事会批准及确认任何董事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代表公司适时提交 有关ESS的申请和开户事宜、签署相关申请文件、确定及提交相关信息和各账户

使用者资料、处理与ESS登记有关的任何后续事宜,并接受和签署ESS条款及细 则(经不时修订)的接纳函件。

19、审议了《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责任保险和招股说 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需要, 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守 则条文第C.1.7条的要求及相关境内外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公司拟投保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责任保险和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本次责任 险”)。

上述事宜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经不时修订的《香港 上市规则》的要求及其他境外相关规定和市场惯例,并参考行业水平办理本次责 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 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 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 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相关事宜。

本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本议案全体董事回避表决,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会审议。

2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优化公司治 理结构,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90)。

2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于2026 年9 月16 日15:00 在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玉皇庙镇政府驻地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召开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91)。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4、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5、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6、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6 年第六次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9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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