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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复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导读:国际复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 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了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 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未来长远的、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发展战略规划、持续经营 能力和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等因素,为了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 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特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方案时,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向股东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2、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 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 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利润分配的条件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划的规定实施利润分配。但是,在出现以 下情况时,公司当年度可以不分配利润:

(1)公司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

(4)公司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5)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6)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且公 司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计划进行说明,进行现金分红将可能导致公司现金 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5、现金分红具体条件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 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 前提下,公司应积极推行现金分红方式。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应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重大投

资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其他经营性现金 需求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5,000万元。

6、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 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的30%,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7、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 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 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 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 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8、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定差异化的利 润分配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

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第四条股东分红回报具体方案和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 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 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 中披露未进行利润分配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 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 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 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五条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及条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 润分配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外部 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 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 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意见。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事项的,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对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事项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六条本规划的生效及执行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8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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