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联检科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115证券简称:联检科技公告编号:2026-086
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8月31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月
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月
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地点: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木梳路
号工匠大厅。
5、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周剑峰因公出差于线上参加会议,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刘小玲女士现场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代表股份64,909,5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36.96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61,284,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96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4人,代表股份3,625,4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44%。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人,代表股份3,728,5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人,代表股份103,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人,代表股份3,625,4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44%。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股数(股)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 1.00 | 《关于终止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64,897,958 | 99.9821% | 9,100 | 0.0140% | 2,500 | 0.0039% | 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3,716,908 | 99.6889% | 9,100 | 0.2441% | 2,500 | 0.0671% | 0 | |||
| 2.00 | 《关于购买董责险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3,697,508 | 99.1686% | 10,600 | 0.2843% | 20,400 | 0.5471% | 61,181,05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3,697,508 | 99.1686% | 10,600 | 0.2843% | 20,400 | 0.5471% | 0 | |||
关联股东杨江金、苏州奔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石庄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周剑峰、刘小玲、黄海鲲、朱晔已对议案2.00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公司聘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华诗影律师、陈汉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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