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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燃气:董事会关于提请股东会同意贵州乌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收购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导读:贵州燃气:董事会关于提请股东会同意贵州乌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收购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会同意贵州乌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免 于发出要约收购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 份方式购买贵州乌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江能投”)、贵州省新动能 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贵州省新型工业化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贵州页岩气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并向不 超过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发 行”)。

本次发行前,乌江能投实际可支配公司表决权比例为29.33%(按照上市公 司2026 年6 月30 日股本总额计算),未超过30%。本次交易后,乌江能投预计 实际可支配公司表决权比例为34.31%(未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和上市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数),超过30%,乌江能投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 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 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 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 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鉴于乌江能投已针对其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票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 起36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事项作出承诺。乌江能投在本次交易中取 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同意后,乌江能投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收购公司股份。

2026 年8 月3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会审议同意乌江能投免于发出要约收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公司 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批准乌江能投免于发出要约收购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8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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