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贵州燃气: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金杜律师事务所 KING&W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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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贵州燃气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燃气”或“上市公司”)委托,作为贵州燃气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基于相关方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 意见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 在任何遗漏、虚假、误导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 件完全一致;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 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本所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 “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 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 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或 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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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申请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 材料一同上报或披露,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有关各方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 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 市公司现行有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审议情况如下:
2025 年4 月25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对《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进行了修订。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已按照《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制度》相关规定,在筹划和执行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 保密措施:
(一)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相关方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进行磋商时,采取了充 分必要的保护措施,尽可能缩小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并按照规定办理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登记报告等手续。
(二)上市公司多次告知、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 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三)上市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防止 内幕信息的泄露,同时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已根
据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三、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上市公司已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二)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内幕信 息的知悉范围,并按照相关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沸城取
沈诚敏
单位负责人:
龚牧龙
二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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