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腾景科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受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景科技”)股东上海年光元企业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年光元”、“出让方”)、上海年启立企业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年启立”、“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腾景科技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相关规定,中金公司对参与本次询价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
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情况、出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中金公司已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金公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金公司已完成出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工作,包括核查出让方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出让方股权权属证明文件、《承诺及声明函》等文件,并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手段对出让方资格进行核查,同时收集了相关核查底稿。
(二)核查情况
1、上海年光元
(1)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上海年光元企业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成立日期 | 2015年11月19日 |
| 出资额 | 975万元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余洪瑞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主要经营场所 | 上海市宝山区铁山路258号7幢103室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票务代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出国办展须经相关部门审批)。(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经核查并取得上海年光元出具的《承诺及声明函》,上海年光元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上海年光元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上海年光元为腾景科技的员工持股平台,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年光元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上海年光元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
(5)上海年光元本次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或者禁止转让情形。
(6)上海年光元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上海年光元本次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2、上海年启立
(1)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上海年启立企业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成立日期 | 2017年6月7日 |
| 出资额 | 220万元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余洪瑞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主要经营场所 | 上海市宝山区铁山路258号7幢104室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票务代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出国办展须经相关部门审批)。(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经核查并取得上海年启立出具的《承诺及声明函》,上海年启立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上海年启立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上海年启立为腾景科技的员工持股平台,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年启立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上海年启立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
(5)上海年启立本次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或者禁止转让情形。
(6)上海年启立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上海年启立本次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上海年光元、上海年启立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即“科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启动、实施或者参与询价转让:
(一)科创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科创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科创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根据上述规定,中金公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腾景科技已于2026年4月25日公告《2025年年度报告》;腾景科技已于2026年8月29日公告《2026年半年度报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一)款所限定之情形;
(2)腾景科技已于2026年4月25日公告《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腾景科技已于2026年7月21日公告《2026年半年度业绩预增的自愿性披露公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二)款所限定之情形;
(3)经核查腾景科技出具的《说明函》,腾景科技说明其目前不存在可能对腾景科技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或者在决策过程中,可能对腾景科技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已依法披露,且在本次询价转让完成前将不会筹划可能对腾景科技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三)款所限定之情形;
(4)经核查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四)款所限定之情形。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金公司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不存在《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
作出的承诺;(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属于首发前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五)本次询价转让事项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六)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综上,中金公司认为:上海年光元、上海年启立符合参与本次腾景科技询价转让的条件。(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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