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新铝时代: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的方式向陈旺等19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东莞市宏联电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宏联电子”)10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 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于2026 年8 月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933 号)(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批复”),同意本次交易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8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43)。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复后,积极推进本次交易的实施事宜。截至本公 告披露日,本次交易之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一)标的资产的交割过户
本次交易之标的资产为东莞市宏联电子有限公司100%股权。根据东莞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 年8 月28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截至本公 告披露日,陈旺等19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宏联电子100%股权已全部过户登 记至公司名下,宏联电子的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宏联电子成为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
(二)本次交易的相关后续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1、公司尚需按照相关交易协议的约定就新增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并向深交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的 上市手续;
2、公司尚需在中国证监会批复的期限内完成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宜, 并就新增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 手续,并向深交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的上市手续;
3、公司尚需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交易对价;
4、公司尚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尚需向市场监管 部门办理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修订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
5、交易各方尚需确定过渡期内标的资产发生的损益,执行关于过渡期损益 归属的有关约定;
6、交易各方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及其做出的相关承诺;
7、公司需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中介机构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认为:
“1、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具备实施标的资产过户 的条件;
2、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事宜已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上市公司已合法持有标的资产;
3、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交易 相关协议的约定,在本次交易各方依法、依约履行的情形下,其实施不存在实 质性法律障碍。”
(二)法律顾问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 事务所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已取得全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具备实施的条件;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已经完成;在本次交易各方依法、依约履行的情形下, 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备查文件
1、标的资产过户的相关证明文件;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 务顾问核查意见》;
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8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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