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海越3: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400276 证券简称:海越3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到日期:2026年8月31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 本公司 |
| 铜川高鑫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控股股东 |
| 王彬 | 董监高 | 时任海越能源董事长、财务总监,高鑫金控董事长 |
| 曾佳 | 董监高 | 时任海越能源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 苟斌辉 | 董监高 | 时任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 |
| 帅国强 | 董监高 | 时任财务副总监 |
| 杨斌 | 董监高 | 时任海越能源监事会主席 |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曾佳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我局决定:
对曾佳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当事人曾佳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曾佳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曾佳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五、针对海越能源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苟斌辉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六、针对海越能源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帅国强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七、针对海越能源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杨斌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处以罚款,将对公司财务方面有负面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对于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内容与处罚,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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