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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化学: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导读:华融化学: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256证券简称:华融化学公告编号:2026-051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6年

日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31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邵军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6人,代表股份356,58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28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人,代表股份355,66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9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4人,代表股份92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5人,代表股份12,78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人,代表股份11,86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1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4人,代表股份92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8%。

(3)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余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非累积投票提案
提案编码提案名称表决结果同意反对弃权表决情况
股份数注1占比注2股份数注1占比注2股份数注1占比注2
1.00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结果356,307,50099.9224%250,6000.0703%26,0000.0073%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12,507,50097.8364%250,6001.9602%26,0000.2034%
累积投票提案
提案编码提案名称表决结果获得赞成票数(股)占比表决结果
2.00关于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关于选举邵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结果355,663,72499.7419%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11,863,72492.8006%
2.02关于选举李建雄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结果355,663,72599.7419%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11,863,72592.8006%
2.03关于选举张明贵先生总表决结果355,663,72399.7419%经出席会议有表决
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11,863,72392.8006%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本议案通过
2.04关于选举李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结果355,663,72999.7419%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11,863,72992.8007%
3.00关于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关于选举李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结果355,663,71799.7419%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11,863,71792.8006%
3.02关于选举刘磊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结果355,663,71699.7419%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11,863,71692.8006%

注1:有表决权股份数注2: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股东会由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刘志广律师与李晗律师见证,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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