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君道5: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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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道酒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8 月28 日召开了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 海君道酒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议事规则仍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君道酒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6 年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君道酒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 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监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上海君道酒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特制定本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应当了解公司经 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活 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监事会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不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 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 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 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会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监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更 换时亦同。
第六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 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的纪律处 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 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 事。
监事会的成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 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第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前,股东 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监事辞任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任 报告,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如因监事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任导致职工代表 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在上述情形下,辞任报告应当 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任报告尚 未生效之前,拟辞任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两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重点核查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等事项的合规性;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包含关联交易审批、 信息披露等事项的合规性审查,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范围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 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 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电子通信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 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 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一)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对公司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审计报告和披露的报告提出意 见;
(三)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对董事会决策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各种融资等提出意见;
(五)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对公司董事、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章程、 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七)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股东会;
(八)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
(九)对募集资金变更、决策程序发表意见;
(十)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问题。
第二十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生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 提案,可以在两日内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 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 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一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 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以监事会的名义发出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
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 记录。
第二十三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监事会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会会议可以以现场方式或者通讯方式召开。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对审议 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邮寄至监事会召集人。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 行表决。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一个工作日内应将监事会决议或会议纪要交至公司 董事会秘书。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 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表决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由会议召集人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其执行。监事应当 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对于监事会决议事项,由监事会指定特定监事作 为联系人负责跟踪了解,并及时向监事会及会议召集人反馈有关执行情况。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报备、决议公告及档案保存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经与会监
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 及时披露。在决议公告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 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 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 年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内”、“以上”,都含本数;“过”、“超过”,都 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制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 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上海君道酒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6 年8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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