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洞察 >   正文

太安堂3:关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提示公告

导读:太安堂3:关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提示公告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太安堂”)于近日通 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查询获悉,董事长柯少 彬先生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公司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案号:(2026)沪02 执恢35 号

执行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3602 号

立案时间:2026 年1 月15 日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第一被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以连带责任的 方式向申请人返还人民币60,000,000 元;(二)第一被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以 连带责任的方式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59,000 元,财产保全案件受理费人 民币5,000 元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30.000 元, 共计人民币194.000 元;(三)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513,728 元,由第一被申请人 和第二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已经与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缴的等额仲裁预付 金相冲抵,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513,728 元, 以补偿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shixin/)

信息发布日期:2026 年6 月2 日

2、案号:(2026)沪0105 执恢2 号

执行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3)沪0105 民初39241 号

立案时间:2026 年1 月14 日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太安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 还原告上海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当金15,500,000 元;(二)、被告太安堂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上海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当期内综合费、利息共计 1,946,800 元;(三)、被告太安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恒 通典当有限公司以15,500,000 元为基数、自2023 年7 月3 日起按年利率24%计 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四)、被告太安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00,000 元;(五)、若被告 太安堂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四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上海市恒通典当有 限公司可与被告上海金皮宝制药有限公司协议,以上海市四川北路888 号楼 601-603、605-609 室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 偿,超出债权部分价款归被告上海金皮宝制药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太 安堂继续清偿;六、被告柯少彬对被告太安堂上述第一、二、三、四项付款义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柯少彬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已清偿部分向被告太 安堂药追偿;七、驳回原告上海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shixin/)

信息发布日期:2026 年6 月4 日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说明

上述失信被执行人事项均系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形成的债务纠纷,董事长柯 少彬先生均系作为担保方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董事长正积极与申请执行人 协商解决方案,并将依法积极履行相关义务,争取尽快消除失信记录。公司将持 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公司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2026)沪02 执恢35 号《执行通知书》;

2、(2026)沪0105 执恢2 号《失信决定书》;

3、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关于案件的截图信息。

特此公告。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8 月31 日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基于第三方数据库发布,不代表本网观点,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如有出入请以实际公告为准。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