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四方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6 年8 月22 日向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电子通讯等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
本次会议于2026 年8 月31 日下午15:3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 形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 人,实际到会董事9 人,其中独立董事申江先生视 频参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认真审议研究,与会董事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 体方案的议案》
公司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 于同意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6〕1208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
根据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本次发行 的方案:
1.01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
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1.02 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102,339.50 万元,发行数量1,023,395 手 (10,233,950 张)。
1.03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面值发行。
1.04 债券期限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6 年9 月3 日(T 日)至2032 年9 月2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 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05 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10%、第二年0.30%、第 三年0.60%、第四年1.00%、第五年1.50%、第六年2.00%。
1.06 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6 年9 月9 日,T+4 日) 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7 年3 月9 日,非交易日顺延)起至可转债 到期日(2032 年9 月2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 个交 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 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1.07 信用评级及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级,根据联合资信评估 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次 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将在本次债券信用评级有效期内持续进行跟踪评级,跟踪评级包括定期跟踪评级 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1.08 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为14.87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 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 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 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以及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若自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日至募集说明书公告 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事项,则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按经过相应除权调整后的数值确定)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 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 (P 1=P 0 /(1+n)) :
[增发新股或配股: P 1=(P 0+A × k) /(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 P 1=(P 0+A × k) /(1+n+k);]
派送现金股利: (P 1=P 0-D) :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 (P 1=(P 0-D+A ×k) /(1+n+k)) :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 股本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 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
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 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 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 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 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 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 关规定来制订。
1.09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董事会有权提出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股东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 股价格应不低于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 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 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10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 / P) ,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 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 债券票面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11 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0%(含最后一期利息)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 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
①公司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 转股价格的130%(含本数);
②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t ×i ×t / 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t: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1.12 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 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 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 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 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 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 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 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 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 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 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 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 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1.13 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 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14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 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 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 ×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 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 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债券持有人承担。
1.15 可转债发行条款
(1)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为2026 年9 月3 日(T 日)。
(2)发行对象
①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9 月2 日,T-1 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②网上发行: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 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参 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 知(2025 年3 月修订)》(上证发〔2025〕42 号)的相关要求。
③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网上申购。
(3)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6 年9 月2 日,T-1 日)收市 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 (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 发售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4)转股来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股份全部来源于新增股份。
(5)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 足102,339.50 万元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包销基数为102,339.50 万元。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保 荐人(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 销金额为30,701.85 万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保荐人(主 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续继续履行发行 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将 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将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 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1.16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1)发行对象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6
年9 月2 日,T-1 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
(2)优先配售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四方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6 年9 月2 日, T-1 日)收市后持有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 售3.307 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 元/手的比例 转换为手数,每1 手(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03307 手可转债。
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不足1 手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取整,即先按照配售比例和 每个账户股数计算出可认购数量的整数部分,对于计算出不足1 手的部分(尾数 保留三位小数),将所有账户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 序),直至每个账户获得的可认购转债加总与原股东可配售总量一致。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309,441,175 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全部可参与原股东 优先配售。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0.003307 手/股计算,原股东可优先认购的 可转债上限总额为1,023,395 手。
(3)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方法
①原股东优先配售的重要日期
股权登记日:2026 年9 月2 日(T-1 日)。
原股东优先配售认购及缴款日:2026 年9 月3 日(T 日),在上交所交易系 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 进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优先 配售权。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②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方式
原股东的优先配售均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753339”,配 售简称为“四方配债”。原股东优先认购1 手“四方配债”的价格为1,000 元, 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 手(10 张,1,000 元),超出1 手必须是1 手的整数 倍。原股东优先配售不足1 手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取整。
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 申购量获配四方转债,请投资者仔细查看证券账户内“四方配债”的可配余额。 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笔认购无效。
原股东持有的“四方科技”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 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手数,且必须依照上交所相关业务 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③原股东的优先认购及缴款程序
额。
a、原股东应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核对其证券账户内“四方配债”的可配余
b、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投 资者应根据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
c、原股东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 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 需的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 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d、原股东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 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e、原股东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4)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 购。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 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第五届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2026 年第五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2026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根据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上述事项在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范围 之内,无需再行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 会将在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负责办理与本次发行的上市、交易、 托管、付息及转换股份等相关的各项具体事宜。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第五届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2026 年第五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2026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根据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上述事项在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范围 之内,无需再行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将根据募集资 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 和使用;同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与保荐人、相应拟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根据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上述事项在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范围 之内,无需再行提交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9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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