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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斯康达:关于收到相关人员判决书的公告

导读:瑞斯康达:关于收到相关人员判决书的公告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部分董事《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 李月杰先生与董事朱春城先生送达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6)京03 刑初18 号】,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2025 年7 月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对公司董事李月杰先生与董事朱春城先生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2025 年7 月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相关人员被采取刑事 强制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二、案件判决情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如下:

1、被告人李月杰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 年7 月3 日起至2027 年1 月2 日止;已缴纳 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2、被告人朱春城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缴纳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 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李月杰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上述判决不影响相关人员 股东权利的行使,亦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判决尚未生效。如李月杰先 生与朱春城先生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 性。公司将继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的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董事会及高管团队正常依法履 行相关职责。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 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9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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