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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股份: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导读:安宁股份: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78股票简称:安宁股份公告编号:2026-045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后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

日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38),公司因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并与中信建投证券签署了保荐协议,由中信建投证券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中信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建投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的持续督导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攀枝花安宁钛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宁钛材”)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375号),四川安宁铁钛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70,989,958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24.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03,758,992.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0,048,103.74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83,710,888.26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验证,并于2024年12月27日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4CDAA1B0455)。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截至2026年8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专户余额账户状态募集资金用途
1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支行23023291291001734410.00已注销年产6万吨能源级钛(合金)材料全产业链项目
2攀枝花安宁钛材科技有限公司交通银行攀枝花新源路支行514514007013000101203109,696,073.41正常使用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金?苑支行1158878243610.00已注销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951043013000380555201,135,905.42正常使用
5招商银行成都蜀都中心支行12891536011000261,560,574.09正常使用
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支行221471010400179980.00已注销
7浙商银行凉山分行6840000010120100060586100,203,652.76正常使用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730100788017000044630.00已注销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6489129410.00已注销
1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支行23023291291001735650.00已注销
1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米易支行510501106481000005940.00已注销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专户余额账户状态募集资金用途
12攀枝花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营业部133701200000674240.00已注销
合计472,596,205.68

注:

上述金额包含相关现金管理产品投资金额。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销户情况鉴于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存放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为规范募集资金账户管理,公司于近期完成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金?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米易支行、攀枝花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营业部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销户后,相关募集资金专户不再使用,公司不再与之签订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和安宁钛材共同视为合同的甲方,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年产6万吨能源级钛(合金)材料全产业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于专户内定期账户的资金,均属于专户管理范畴,适用于本协议全部约定。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

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蒲飞、温秉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自动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乙方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纠正,逾期未纠正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和违约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和律师服务费用),如各方均有违约,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和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除外。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本协议生效后,原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自动终止,原协议项下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由本协议项下新保荐机构承继,原保荐机构不再享有任何账户审核或指令权限。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银行销户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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