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菲达环保: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证券代码:600526证券简称:菲达环保公告编号:2026-035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6,469,5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6,469,500股。?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9月8日。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1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3年
月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浙江省国资委批复同意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3),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收到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浙江省国资委关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浙国资考核〔2023〕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3年
月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5),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杨莹作为征集人,就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2023年6月13日至6月23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7月5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临2023-036)。
、2023年
月
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23年7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2023-038)。
7、2023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2024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2025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10、2025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1、2026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2、2026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 授予批次 | 授予日期 | 授予价格(元/股) | 授予数量(万股) | 授予人数(人) | 授予后剩余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 首次授予 | 2023年8月15日 | 2.49 | 2,321 | 267 | 255 |
| 预留授予 | 2024年6月18日 | 2.09 | 255 | 48 | 0 |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登记情况
| 授予批次 | 登记日期 | 授予价格(元/股) | 授予数量(万股) | 授予人数(人) |
| 首次授予 | 2023年9月8日 | 2.49 | 2,321 | 267 |
| 预留授予 | 2024年7月5日 | 2.09 | 255 | 48 |
(四)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于2025年9月7日届满并于2025年9月8日上市流通,解除限售股票总数为906.40万股,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
月
日披露的《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公告编号:
2025-043)。
2、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于2026年8月4日届满并于2026年8月31日上市流通,解除限售股票总数为100.40万股,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
月
日披露的《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6-034)。
3、本次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数量比例 |
| 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 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 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3年9月8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6年
月
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 解除限售条件 | 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 |||||
|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首次授予部分仍在职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22年业绩为基数,以2022年业绩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6%,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4年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3.7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以2022年研发费用为基数,2024年研发费用增长率不低于10%;2024年新增专利授权量不少于65件。注:①本计划“净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计算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因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变更,或公司发生发行股份融资、可转债转股等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考核计算范围。 | 公司满足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目标: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为107.04%,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5.41%,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024年研发费用增长率为27.35%;2024年新增专利授权量为75件。 | |||||
| (四)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分年进行,考核结果划分为4个等级。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考核中的特殊情况由董事会裁定。具体见下表: | 首次授予部分仍在职的262名激励对象中,244名激励对象2024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或“称职”,个人绩效考核标准系数为100%;13名激励对象2024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个人绩效考核标准系数为80%;5名激励对 | |||||
| 考核结果 | 优秀 | 称职 | 基本称职 | 不称职 | ||
| 标准系数 | 100% | 80% | 0 |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董事会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相应可解除限售期内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
人。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46.9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73%。
3、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象2024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个人绩效考核标准系数为0%。姓名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已获授数量的比例 |
| 汪艺威 | 副董事长、总经理 | 30.00 | 9.00 | 30% |
| 郭滢 | 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 30.00 | 9.00 | 30% |
| 赵琳 |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 30.00 | 9.00 | 30% |
| 寿松 | 副总经理 | 30.00 | 9.00 | 30% |
| 吕自强 | 副总经理 | 30.00 | 9.00 | 30% |
| 朱叶梅 | 财务总监 | 15.00 | 4.50 | 30% |
| 核心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共251人) | 2,113.00 | 597.45 | 28.27% | |
| 合计257人 | 2,278.00 | 646.95 | 28.40% | |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6年
月
日。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46.95万股。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在本激励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限售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若本计划有效期结束时,作为激励对象的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满,则参照本计划有效期结束年度对应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解除限售条件,在有效期内解除限售完毕。
(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短线交易行为认定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 类别 | 变动前 | 本次变动 | 变动后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14,462,700 | -6,469,500 | 7,993,200 |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874,011,140 | 6,469,500 | 880,480,640 |
| 总计 | 888,473,840 | 0 | 888,473,840 |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菲达环保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将于2026年9月7日届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于2026年
月
日届满,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办理必要手续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日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基于第三方数据库发布,不代表本网观点,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如有出入请以实际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