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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洋股份: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导读:光洋股份: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27日、5 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间相互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及下属公司日常 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提高融资决策效率,2026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间拟 相互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36亿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 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7亿元,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担保对象的担 保额度为不超过29亿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借款、银行 承兑汇票、信用证、履约保函、专项贷款、远期外汇、并购贷或开展其他日常经 营融资业务等。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担保、股权质押、抵 押担保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担保。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公司之 间互相担保及下属公司对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金额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根据实 际情况分配,以上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实际担保金额 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及下属公司因业务需要办 理上述担保范围内业务,不需要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的有效 期自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度股东会作出决议之日止。股 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担保有关的合同及其它相关 法律文件,具体的担保合同内容,以实际签署时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1、近日,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华夏 银行天津开发区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TJ05[高保]20260020),

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天海精密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精锻”)与 华夏银行天津开发区支行在2026年8月14日至2027年8月14日期间内连续发生的 多笔债务,在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人民币叁仟万元整限度内提供保证担保。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 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流动资金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

2、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海精锻、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天海同步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同步”)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 简称“招行常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分别为: 125XY260817T00020601、125XY260817T00020602),为公司与招行常州分行签 订的编号为“125XY260817T000206”的《授信协议(适用于流动资金贷款无需 另签借款合同的情形)》(以下简称“《授信协议》”)项下所有债务(授信额 度最高限额为人民币捌仟万元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 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项下实际发生流动资金借款金额为人民币7,500.00万元。

3、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海同步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 下简称“南京银行常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Ec121002608200723672),为公司与南京银行常州分行签订的《最高债权额度合 同》(合同编号为A0421002608200487429)及上述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合同及其 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申请书等,以下统称“主合同”)的履行,提 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柒仟 万元整以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主 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 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流动资金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965.46万元。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华夏银行天津开发区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1、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支行

2、保证人: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天津天海精密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4、主合同: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均为 本合同的主合同。

5、最高债权额:人民币叁仟万元整(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

6、主债权发生期间:2026年8月14日至2027年8月14日

7、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 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9、保证期间:三年

(二)天海精锻、天海同步分别与招行常州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1、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2、保证人:天津天海精密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天海同步科技有限公司

3、授信申请人: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范围:招行常州分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 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捌仟万元整),以及相 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 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责任期间: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 其他融资或招行常州分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 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三)天海同步与南京银行常州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1、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2、保证人:天津天海同步科技有限公司

3、债务人: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主债权及债权确定期间:自2026年08月20日起至2027年08月19日 止(下称“债权确定期间”),债权人依据主合同为债务人办理具体授信业务(包 括但不限于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证券回购、贸易

融资、保理(含反向保理及无追索权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 等表内外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本金。债权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为债务人办理的包 括但不限于保函、汇票承兑、汇票保贴、汇票贴现、信用证、衍生品等授信业务, 债权人于债权确定期间之后实际发生垫款的,亦属于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

5、被担保最高债权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柒仟万元整。 在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或发生法律规定的其他债权确定情形时,被确定属于本 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所对应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 告费、送达费、差旅费、保险费、保管仓储费、查询费、提存费、过户手续费及 税费、汇款手续费、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以及主合同项下债 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等,均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担保范围:被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 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8、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余额为193,659.37万元,占公司2025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1.7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单位提供 担保的情况,无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被判决败诉 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3、《授信协议》;

4、《最高债权额度合同》。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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