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信诺维: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诺维”、“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2026年6月26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26年7月21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1790号文同意注册。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国泰海通、银河证券统称联席主承销商。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联席主承销商就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联席主承销商已经得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如下保证:其应联席主承销商要求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联席主承销商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上证发〔2025〕4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
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支持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下企业平稳发行行业倡导建议》(以下简称“《倡导建议》”)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委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基于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联席主承销商的相关核查结果,联席主承销商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一、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一) 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须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 序号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类型 | 获配股票限售期限 |
| 1 | 国泰海通证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裕投资”) | 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 24个月 |
| 序号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类型 | 获配股票限售期限 |
| 2 | 海富通信诺维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信诺维员工资管计划”)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36个月 |
| 3 | 海富通信诺维2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信诺维2号员工资管计划”) | 12个月 | |
| 4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保险”)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36个月 |
| 5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寿险”) | 36个月 | |
| 6 | 凯莱英生命科学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莱英生命科学”)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 7 | 厦门建发新兴产业股权投资柒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建发新兴柒号”) | 12个月 |
注:1、限售期限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上述7家投资者合称为“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发行证券数量不足1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10名”,本次发行向7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合规性详见本核查报告第二部分的内容。
(二) 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
1、证裕投资
根据《实施细则》要求,证裕投资跟投比例和金额将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若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若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若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若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证裕投资初始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00%,即326.6167万股,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2、信诺维员工资管计划、信诺维2号员工资管计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信诺维员工资管计划以及信诺维2号员工资管计划,其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10.00%,即653.2335万股,且认购金额不超过20,850.00万元,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3、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拟认购金额上限为14,400.00万元,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认购金额情况如下:
| 序号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 机构类型 | 承诺认购金额(万元) |
| 1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6,000.00 |
| 2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800.00 | |
| 3 | 凯莱英生命科学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2,800.00 |
| 4 | 厦门建发新兴产业股权投资柒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800.00 | |
| 合计 | 14,400.00 | ||
注: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发行证券数量不足1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10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20%。”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6,532.3352万股,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1,306.467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于T-2日由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依据网下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三) 限售期限
证裕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寿险以及信诺维员工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其他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凯莱英生命科学、建发新兴柒号以及信诺维2号员工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证裕投资系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信诺维员工资管计划、信诺维2号员工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凯莱英生命科学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厦门建发新兴产业股权投资柒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
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其筛选标准和主要考虑如下:
1)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可以增强发行人的新药研发与商业化能力。战略投资者可协调其旗下医院及临床试验机构资源,协助发行人建立药品准入与临床研究合作机制,有助于加快新药研发进程并推动商业化落地。2)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可以增强发行人的采购保供与成本控制能力。发行人可依托战略投资者在采购渠道等方面的资源有效降低采购成本。同时,战略投资者可建立专属保供机制,对发行人订单实施优先排产、供货,提升交付时效和运营效率。以上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上述主体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主体资格
1、证裕投资
(1)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国泰海通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594731424M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徐岚 |
| 注册资本 | 1,150,000万元整 | 成立日期 | 2012年4月24日 |
| 住所 | 上海市静安区常德路774号2幢107N室 | ||
| 营业期限自 | 2012年04月24日 | 营业期限至 | 不约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证券投资,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股东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主要人员 | 徐岚、李保国、赵也军、钱宇清、陈敏 | ||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证裕投资系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国泰海通持有其100%的股权,国泰海通实际控制证裕投资。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章关于“科创板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证裕投资作为保荐人国泰海通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国泰海通自2018年起将其自营投资品种清单以外的另类投资业务由证裕投资全面承担,证裕投资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了母公司国泰海通统一体系。
(4)关联关系
经核查,证裕投资系国泰海通的全资子公司;除前述情形外,证裕投资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联席主承销商核查了证裕投资提供的2025年度审计报告及2026年1-3月的财务报表,证裕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同时,根据证裕投资出具承诺并经核查,证裕投资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证裕投资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证裕投资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1)证裕投资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符合战略配售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2)证裕投资参与战略配售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符合战略配售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3)证裕投资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4)证裕投资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5)证裕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不少于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证裕投资对获配证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
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证裕投资在限售期内不得借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股票;证裕投资及证裕投资关联方也不得融券卖出该等股票;(6)证裕投资不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7)证裕投资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证券,并与其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前款规定的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获配证券,不得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增股本的除外。(8)证裕投资承诺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9)证裕投资承诺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
(7)限售期
证裕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证裕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信诺维员工资管计划、信诺维2号员工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信诺维员工资管计划及信诺维2号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10.00%,即653.2335万股;同时,参与认购金额合计不超过20,85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信诺维员工资管计划
具体名称:海富通信诺维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6年7月20日
备案时间:2026年7月24日
产品编码:SCG451
募集资金规模:13,050.00万元
认购金额上限:13,050.00万元
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经核查,信诺维员工资管计划的出资人共计11人。信诺维员工资管计划的出资人全部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信诺维员工资管计划参与人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等信息具体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认购金额 (万元人民币) | 资管计划份额比例(%) | 人员类别 | 劳动关系所属单位 |
| 1 | 强静 | 董事长 | 6,000 | 45.98 | 核心员工 |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2 | 乐美杰 | 董事、总经理 | 2,000 | 15.33 | 高级管理人员 | 上海信诺维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
| 3 | 恽松 | 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2,450 | 18.77 | 高级管理人员 |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 4 | 陈立群 | 药化设计副总裁 | 1,150 | 8.81 | 核心员工 |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5 | 施傲 | 财务部总监 | 500 | 3.83 | 核心员工 |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6 | 王姝澜 | 总经理助理、行政总监 | 300 | 2.30 | 核心员工 |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7 | 吴晓立 | IT总监 | 200 | 1.53 | 核心员工 | 上海信诺维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
| 8 | 王义雷 | 临床运营高级总监 | 150 | 1.15 | 核心员工 |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 9 | 阮卡 | ADC总监 | 100 | 0.77 | 核心员工 |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10 | 杨夏露 | CMC项目管理副总监 | 100 | 0.77 | 核心员工 |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11 | 顾炜 | 内审副总监 | 100 | 0.77 | 核心员工 |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合计
| 合计 | 13,050 | 100 | - | - |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2:信诺维员工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注3:上海信诺维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是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注4:最终认购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2)信诺维2号员工资管计划具体名称:海富通信诺维2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时间:2026年7月20日备案时间:2026年7月24日产品编码:SCP616募集资金规模:7,800.00万元认购金额上限:7,800.00万元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经核查,信诺维2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出资人共计15人。信诺维2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出资人全部为发行人的核心员工,信诺维2号员工资管计划参与人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等信息具体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认购金额 (万元人民币) | 资管计划份额比例(%) | 人员类别 | 劳动关系所属单位 |
| 1 | 张文明 | 营销副总裁 | 2,000 | 25.64 | 核心员工 | 上海信诺维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
| 2 | 王宇飞 | 人力资源高级总监 | 1,800 | 23.08 | 核心员工 | 上海信诺维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
| 3 | 朱逸飞 | 投资者关系总监 | 1,200 | 15.38 | 核心员工 | 上海信诺维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
| 4 | 盛永强 | 营销合规效能高级总监 | 1,100 | 14.10 | 核心员工 | 上海信诺维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
| 5 | 凌盛 | 法务总监 | 450 | 5.77 | 核心员工 | 上海信诺维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
| 6 | 方向 | 采购总监 | 200 | 2.56 | 核心员工 |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7 | 董丹 | 首席商务官 | 200 | 2.56 | 核心员工 | 上海信诺维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认购金额 (万元人民币) | 资管计划份额比例(%) | 人员类别 | 劳动关系所属单位 |
| 8 | 刘绿汀 | 证券事务代表 | 150 | 1.92 | 核心员工 |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9 | 宋增锋 | 知识产权总监 | 100 | 1.28 | 核心员工 |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10 | 张利群 | 厂长 | 100 | 1.28 | 核心员工 |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11 | 许大伟 | EHS总监 | 100 | 1.28 | 核心员工 |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12 | 杨婧 | 药物警戒与安全总监 | 100 | 1.28 | 核心员工 |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 13 | 张婷婷 | 项目管理总监 | 100 | 1.28 | 核心员工 |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14 | 刘然 | 工程设备副总监 | 100 | 1.28 | 核心员工 |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15 | 励华 | 注册高级总监 | 100 | 1.28 | 核心员工 | 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合计
| 合计 | 7,800 | 100 |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2:信诺维2号员工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注3:上海信诺维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是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注4:最终认购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2)发行人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的审批
2026年7月10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
(3)实际支配主体的认定
根据《海富通信诺维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及《海富通信诺维2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统称“《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有权:“(1)按照《资
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包括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本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若本计划现金头寸不足或所持证券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的,管理人有权按照相关交易规则预留部分头寸用于支付相关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备付金等);(8)投资者应自行核查并确保其退出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管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对投资者的退出申请是否符合上述要求进行审核;如管理人发现投资者退出申请不符合前述要求的,有权拒绝投资者的退出申请;(9)管理人有权利在任一投资者不满足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资质时,对其全部份额办理强制退出;(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因此海富通基金作为信诺维员工资管计划及信诺维2号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有权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为信诺维员工资管计划及信诺维2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和《资产管理合同》等文件,发行人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信诺维员工资管计划及信诺维2号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2026年7月24日,信诺维员工资管计划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通过(产品编码:SCG451);2026年7月24日,信诺维2号员工资管计划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通过(产品编码:SCP616)。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
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并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事项已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信诺维员工资管计划及信诺维2号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经核查,信诺维员工资管计划及信诺维2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委托人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除前述情形外,信诺维员工资管计划及信诺维2号员工资管计划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本次资管计划已履行的必要程序
2026年7月10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2026年7月20日海富通基金发布本次资管计划的成立公告。2026年7月24日,信诺维员工资管计划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通过(产品编码:SCG451);2026年7月24日,信诺维2号员工资管计划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通过(产品编码:SCP616)。
(7)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本次员工资管计划管理人海富通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和认购信诺维员工资管计划及信诺维2号员工资管计划份额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出具的承诺函、认购账户对账单等资料并经核查,信诺维员工资管计划及信诺维2号员工资管计划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源于各投资者的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各投资者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募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8)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信诺维员工资管计划及信诺维2号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海富通基金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1)信诺维员工资管计划及信诺维2号员工资管计划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2)海富通基金接受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的委托设立并管理资管计划,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3)信诺维员工资管计划及信诺维2号员工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承诺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4)信诺维员工资管计划及信诺维2号员工资管计划系依法设立的资管计划,并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5)参与信诺维员工资管计划及信诺维2号员工资管计划的投资者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且均为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的投资者;(6)海富通基金承诺信诺维员工资管计划及信诺维2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募集资金仅投资于符合资管计划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信诺维员工资管计划及信诺维2号员工资管计划主要投资于发行人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配售股票;(7)海富通基金通过信诺维员工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海富通基金通过信诺维2号员工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间不会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票。海富通基金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通过信诺维员工资管计划及信诺维2号员工资管计划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海富通基金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8)信诺维员工资管计划及信诺维2号员工资管计划投资者已向海富通基金承诺参与本资管计划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没有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资管计划,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非自有资金投资,不存在杠杆、分级、嵌套等情况;(9)海富通基金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10)海富通基金承诺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
(9)限售期
信诺维员工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3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
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信诺维2号员工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基于上述,联席主承销商认为,信诺维员工资管计划及信诺维2号员工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其自有资金,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3、新华保险
(1)基本情况
根据新华保险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新华保险的确认,并经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新华保险的基本信息如下:
| 企业名称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1000238753 |
| 企业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 法定代表人 | 杨玉成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延庆区湖南东路16号(中关村延庆园) |
| 注册资本 | 311,954.66万元 |
| 成立日期 | 1996-09-28 |
| 营业期限 | 1996-09-28 至 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人民币、外币的人身保险(包括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为境内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检验、理赔;保险咨询;依照有关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新华保险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亦不存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新华保险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601336.SH、01336.HK。根据《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等资料及新华保险的确认,新华保险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计持有新华保险股份比例31.34%。根据《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26年3月31日,新华保险的前十大股东如下所示:
| 排名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1 |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977,530,534 | 31.34 |
| 2 |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 972,869,361 | 31.19 |
| 3 |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377,162,581 | 12.09 |
| 4 | 华宝投资有限公司 | 60,503,300 | 1.94 |
| 5 | 嘉实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 46,978,414 | 1.51 |
| 6 | 工银瑞信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 44,036,501 | 1.41 |
| 7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31,100,360 | 1.00 |
| 8 |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28,249,200 | 0.91 |
| 9 | 全国社保基金114组合 | 10,000,000 | 0.32 |
| 10 | 邹刚 | 7,500,072 | 0.24 |
| 合计 | 2,555,930,323 | 81.95 | |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新华保险的确认,新华保险成立于1996年9月,总部位于北京市,是全国性的大型寿险企业、A+H股上市公司。新华保险深入推进“以客户为中心”的专业化、市场化、体系化改革,围绕客户全生命周期需求打造多层次产品体系,构建涵盖“医康养财商税法教乐文”十大领域服务生态,打造一流的投资管理能力,全面提升新华保险核心竞争力,推动新华保险实现高质量、高水平和高能级发展。凭借稳健的经营与卓越的服务,2025年新华保险荣登《财富》世界500强,连续11年入选《全球最具价值保险品牌》前50强,连续19年入榜《亚洲品牌500强》,获得穆迪财务实力“A2”评级、惠誉财务实力“A”评级。根据新华保险的财务报告,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截至2025年末,新华保险总资产近1.9万亿元。2025年,新华保险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1,958.71亿元,内含价值2,878.40亿元、归母净利润362.84亿元。
因此,新华保险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新华保险确认,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新华保险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新华保险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本次参与战略配售资金来源为其业务经营积累形成的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不属于保险责任准备金、受托资金或者其他类型筹集和管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新华保险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并经其确认,新华保险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新华保险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1)新华保险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或已取得有权机构的相关豁免),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
(2)新华保险属于如下类型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3)新华保险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
(4)新华保险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其业务经营积累形成的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不属于保险责任准备金、受托资金或者其他类型筹集和管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5)新华保险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三十六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新华保险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在限
售期内不得借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股票;新华保险及关联方也不得融券卖出该等股票;(6)限售期届满后,新华保险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7)新华保险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
(7)限售期
基于对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新华保险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新华保险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4、太平洋寿险
(1)基本情况
根据太平洋寿险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太平洋寿险的确认,并经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太平洋寿险的基本信息如下:
| 企业名称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733370906P |
| 企业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 法定代表人 | 李劲松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寿宁路71号 |
| 注册资本 | 862,820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01-11-09 |
| 营业期限 | 2001-11-09 至 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办理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办理各种法定人身保险业务,与国内外保险及有关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和业务往来关系,代理外国保险机构办理对损失的鉴定和理赔业务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参加国际保险活动,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太平洋寿险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亦不存在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太平洋寿险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太平洋寿险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保”)为太平洋寿险的控股股东。根据中国太保2025年度报告,中国太保不存在控股股东,也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因此太平洋寿险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26年3月31日,中国太保的前十大股东如下所示:
| 排名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1 |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 2,772,793,617 | 28.82 |
| 2 |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 | 1,352,129,014 | 14.05 |
| 3 | 华宝投资有限公司 | 1,284,277,846 | 13.35 |
| 4 | 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609,929,956 | 6.34 |
| 5 | 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468,828,104 | 4.87 |
| 6 |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265,325,067 | 2.76 |
| 7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165,591,233 | 1.72 |
| 8 | 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 | 146,539,460 | 1.52 |
| 9 |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97,128,700 | 1.01 |
| 10 | 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91,868,387 | 0.95 |
| 合计 | 7,254,411,384 | 75.39 | |
(3)战略配售资格
太平洋寿险成立于2001年11月,由中国太保控股,是中国太保旗下专业寿险子公司。太平洋寿险建立了覆盖全国的销售网络和多元化服务平台,大力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推出多款分红年金特色产品,完善多元渠道养老产品布局,2025年商保年金新保规模保费430.42亿元,同比增长93.4%。根据太平洋寿险的财务报告,截至2025年末,太平洋寿险总资产近2.77万亿元;2025年,太平洋寿险实现营业收入2,168.51亿元,净利润434.94亿元。
因此,太平洋寿险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太平洋寿险确认,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上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计持有中国太保740,082,807股A股,占中国太保总股本的比例为7.69%,同时,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太平洋寿险0.54%的股权。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太平洋寿险8.10%的股权。
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系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集团”)是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的实际控制人。根据国泰海通《2025年度报告》并经核查,中国太保非执行董事王他竽先生系国际集团副总经理,中国太保属于国泰海通其他关联方,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5.1条第(十五)项中第6款和第7款规定的关联方情形。
经核查,太平洋寿险的控股股东中国太保为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国泰海通的关联方,太平洋寿险与国泰海通在经营决策时为完全独立个体,太平洋寿险
参与发行人IPO战略配售系发行人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确定。太平洋寿险参与发行人IPO战略配售系其独立的决策结果;国泰海通就本次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取亦为独立决策结果,关联人员未参加相关决策。
综上所述,太平洋寿险和国泰海通之间的关联关系不影响其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与国泰海通作为主承销商的项目发行,与国泰海通不存在利益输送,不存在违反《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证券法》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等相关规定约定的禁止性情形。
经核查,并经太平洋寿险确认,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除上述关系外,太平洋寿险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太平洋寿险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本次参与战略配售资金来源为其业务经营积累形成的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不属于保险责任准备金、受托资金或者其他类型筹集和管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太平洋寿险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并经其确认,太平洋寿险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太平洋寿险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1)太平洋寿险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或已取得有权机构的相关豁免),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
(2)太平洋寿险属于如下类型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3)太平洋寿险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
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4)太平洋寿险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其业务经营积累形成的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不属于保险责任准备金、受托资金或者其他类型筹集和管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5)太平洋寿险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3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太平洋寿险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在限售期内不得借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股票;太平洋寿险及关联方也不得融券卖出该等股票;(6)限售期届满后,太平洋寿险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7)太平洋寿险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
(7)限售期
基于对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太平洋寿险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太平洋寿险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5、凯莱英生命科学
(1)基本情况
根据凯莱英生命科学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凯莱英生命科学的确认,并经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凯莱英生命科学的基本信息如下:
| 企业名称 | 凯莱英生命科学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7833075181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
| 法定代表人 | 李楠 |
| 注册地址 | 天津开发区第七大街71号 |
| 注册资本 | 7,000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05-12-30 |
| 营业期限 | 2005-12-30 至 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 工业酶制剂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发酵过程优化技术研发; 制药专用设备制造;制药专用设备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特种设备出租;实验分析仪器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特种设备销售;特种陶瓷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特种设备制造;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 |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凯莱英生命科学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亦不存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凯莱英生命科学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凯莱英生命科学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凯莱英生命科学为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莱英”)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凯莱英2025年年度报告,凯莱英的实际控制人为HAO HONG先生。因此凯莱英生命科学的控股股东为凯莱英,实际控制人为HAO HONG先生。
根据《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26年3月31日,凯莱英的前十大股东如下所示:
| 排名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1 | Asymchem Laboratories, Incorporated | 115,133,168 | 31.90 |
| 2 |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 27,833,949 | 7.71 |
| 3 | 中欧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6,318,950 | 4.52 |
| 4 | HAO HONG | 14,268,699 | 3.95 |
| 5 | 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7,189,879 | 1.99 |
| 6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6,618,399 | 1.83 |
| 7 | 天津国荣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6,376,604 | 1.77 |
| 8 | 中欧医疗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4,167,169 | 1.15 |
| 9 | 全国社保基金110组合 | 3,800,881 | 1.05 |
| 10 |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 | 3,098,400 | 0.86 |
| 合计 | 204,806,098 | 56.73 | |
(3)战略配售资格
凯莱英生命科学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全球领先的医药CDMO企业――凯莱英医药集团(002821.SZ/6821.HK)的全资子公司。凯莱英医药集团作为一家全球领先、技术驱动型的CDM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一站式综合服务商,为全球超1300家客户提供了药品全生命周期的一站式服务。公司全球员工超万人,其中研发及分析人员占比超48%。凯莱英以高效和高质量的研发与生产服务,加快创新药的临床研究与商业化应用,是全球排名前列的创新药原料药CDMO公司,实现“A+H"双市场上市。凯莱英是发行人的重要供应商,2025年凯莱英为发行人提供材料采购及研发服务共3,205.35万元。
根据凯莱英2025年年度报告,截至2025年末,凯莱英总资产约202.77亿元;2025年营业收入66.70亿元,净利润11.27亿元,因此,凯莱英属于大型企业。根据凯莱英生命科学的财务报告,截至2025年末,凯莱英生命科学总资产约43.77亿元;2025年营业收入21.12亿元,净利润3.50亿元。
根据发行人、凯莱英、凯莱英生命科学签署的《药物开发/供应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凯莱英、凯莱英生命科学的战略合作主要内容如下:
(1)发行人与凯莱英将围绕发行人创新药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小分子及ADC抗体偶联药物)的研发和生产开展全面战略合作。
(2)发行人与凯莱英建立长期稳定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基于双方深度协同、规模化持续采购、全周期履约保障等合作优势,凯莱英承诺向发行人提供具备市场竞争力的优惠合作价格;该价格综合参考同期同品质、同交付标准、同服务条款下的公开市场公允价、行业主流成交价格,确保发行人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同类同质产品常规交易价格,且优先给予发行人专属战略合作让利。
(3)依托双方长期稳定战略合作基础,凯莱英应建立专属保供机制,对发行人订单实施优先排产、优先供货。在市场货源紧张、产能不足等特殊阶段,合理调配生产资源,优先保障发行人合理采购需求,持续提升交付稳定性。
因此,凯莱英生命科学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其可与发行人开展战略合作,具有发行人同行业或产业链上下游的重要资源,与发行人存在经营业务往来,能够增强发行人市场竞争力、促进发行人提升盈利能力。凯莱英生命科学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凯莱英生命科学确认,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凯莱英生命科学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凯莱英生命科学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凯莱英生命科学2025年度审计报告及2026年1-3月财务报表并经其确认,凯莱英生命科学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凯莱英生命科学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1)凯莱英生命科学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的情形(或已取得有权机构的相关豁免),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2)凯莱英生命科学属于如下类型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3)凯莱英生命科学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4)凯莱英生命科学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5)凯莱英生命科学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凯莱英生命科学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在限售期内不得借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股票;凯莱英生命科学及关联方也不得融券卖出该等股票;(6)限售期届满后,凯莱英生命科学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7)凯莱英生命科学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
(7)限售期
基于对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凯莱英生命科学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凯莱英生命科学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6、建发新兴柒号
(1)基本情况
根据建发新兴柒号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建发新兴柒号的确认,并经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建发新兴柒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 企业名称 | 厦门建发新兴产业股权投资柒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203MA2XRAQ00E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厦门建鑫投资有限公司 |
| 主要经营场所 | 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323号莲前集团大厦22层2-A89单元 |
| 出资额 | 250,000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16-11-11 |
| 营业期限 | 2016-11-11 至 2046-11-10 |
| 经营范围 |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投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建发新兴柒号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建发新兴柒号的出资结构如下:
根据建发新兴柒号的合伙协议等资料及建发新兴柒号的确认,并经于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 :
1)从控制权角度而言,厦门建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建鑫”)为建发新兴柒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建发新兴柒号;厦门建发新兴产业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建发新兴投资”)直接持有厦门建鑫 51%股权,为厦门建鑫的控股股东;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集团”)持有厦门建发新兴投资 90%股权,为厦门建发新兴投资的控股股东;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厦门市国资委”)持有建发集团100%股权,因此厦门市国资委实际控制建发新兴柒号。2)从收益权角度而言,厦门建发新兴投资直接持有建发新兴柒号 99.96%出资份额,共计持有建发新兴柒号100%出资份额。因此,建发新兴柒号为建发集团下属企业,厦门市国资委为建发新兴柒号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建发新兴柒号的确认,建发集团创立于 1980 年,四十多年来积极融入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以市场化的管理理念和运行机制,从早期厦门经济特区招商引资的窗口,稳健成长为连续多年跻身“世界 500 强”的大型企业集团。建发集团主要业务涵盖供应链运营、城市建设与运营、文旅会展、医疗健康以及新兴产业等领域。截至2025年12月31 日,建发集团注册资本90亿元,资产总额8,087.08 亿元,净资产2,226.09亿元,实现营业收入6,974.08 亿元,为社会创造直接就业岗位近6万个,与全球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业务联系,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因此,建发集团属于大型企业。建发新兴柒号成立于2016年11月11日,系建发集团全资子公司厦门建发新兴投资旗下自有资金投资平台,截至2025年12月31日,建发新兴柒号资产总计24.75亿元;2025年,建发新兴柒号实现营业收入76.77万元,净利润5,842.70万元。
根据发行人与建发新兴柒号、建发集团、厦门建发健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健康”)、上海建发致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致胜”)、厦门建发医疗健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医疗”)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建发新兴柒号的战略合作主要内容如下:
(1)药品准入及临床协同合作
建发健康是建发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当前管理和运营多家三级医院及医疗服务机构。建发健康将与发行人在药品准入、临床研究合作等方面建立沟通合作机制,助力发行人新药商业化销售和新药研发。在药品准入方面,建发健康在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程序的前提下,在同等条件下(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产品价格及售后服务等)优先考虑发行人产品。在临床研究合作方面,建发健康可协助发行人与旗下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在符合法律法规、临床需求的前提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与发行人的临床研究合作,合作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一期临床研究、二/三期临床分中心等。
(2)研发、生产设备采购合作
建发致胜是建发集团下设的从事生物科技领域上游供应链的专业子公司,在上海、北京、广州设有专业技术销售团队,是多个国际知名生物制药研发、生产设备品牌的国内一级代理商。公司通过多年的积累拥有国内外知名品牌直采渠道、生命科学生物制药规划设计团队和售后服务公司,可为客户提供“规划设计-设备集成-安装验证”的全流程服务,客户类型包括了生物制药企业、生物科技公司及科研院所。建发致胜与发行人将在实验与生产工艺设备/耗材/试剂采购、GMP生产平台建设等专业技术服务领域开展业务合作。
(3)医院网络协同合作
建发医疗是建发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是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发致新,证券代码:301584.SZ)的控股股东,持有建发致新43.37%的股份。建发致新作为全国布局的医疗器械流通商,上游链接国内外知名器械、耗材、设备生产厂家,下游深度服务以三级医院为主的医疗机构。建发医疗将充分协调和发挥建发致新供应商和客户渠道方面的资源优势,为发行人协调核心三甲医院网络资源,促进发行人产品的进院准入。
因此,建发新兴柒号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建发新兴柒号确认,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建发新兴柒号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建发新兴柒号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建发新兴柒号2025年度审计报告及2026年1-3月财务报表并经其确认,建发新兴柒号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建发新兴柒号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1)建发新兴柒号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或已取得有权机构的相关豁免),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2)建发新兴柒号属于如下类型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3)建发新兴柒号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4)建发新兴柒号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5)建发新兴柒号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建发新兴柒号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在限售期内不得借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股票;建发新兴柒号及关联方也不得融券卖出该等股票;(6)限售期届满后,建发新兴柒号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7)建发新兴柒号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
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
(7)限售期
基于对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建发新兴柒号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建发新兴柒号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署了战略配售协议,约定了承诺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锁定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四)合规性意见
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其中,《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三、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数量及其拟认购股份数量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四、联席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联席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数量及其拟认购股份数量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章页)
联席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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