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福赛科技:关于向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529证券简称:福赛科技公告编号:2026-059
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6年9月1日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56.83元/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3人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赛科技”或“公司”)于2026年9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均已成就,根据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同意确定以2026年9月1日为授予日,以56.8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授予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情况及已履行的程序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情况
2026年7月23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其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工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价格:56.83元/股。
4、激励对象范围及授予情况:
激励对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核心技术人员,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具体分配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 1 | 核心技术人员三人 | 15.00 | 100.00% | 0.13% | ||
| 合计 | 15.00 | 100.00% | 0.13% | |||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及归属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关于归属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归属安排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及各期归属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 第四个归属期 | 自授予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当期归属的条件未成就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拆细、配股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6、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豁免短线交易情形除外)。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7、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公司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为2026年-2029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归属期 | 基准年份 | 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 | |
| 公司归属系数100% | 公司归属系数80% | |||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5年 | 2026年 | 营业收入增长率较2025年增长不低于10.00% | 营业收入增长率较2025年增长不低于8.00% |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5年 | 2027年 | 营业收入增长率较2025年增长不低于20.00% | 营业收入增长率较2025年增长不低于16.00% |
| 第三个归属期 | 2025年 | 2028年 | 营业收入增长率较2025年增长不低于30.00% | 营业收入增长率较2025年增长不低于24.00% |
| 第四个归属期 | 2025年 | 2029年 | 营业收入增长率较2025年增长不低于40.00% | 营业收入增长率较2025年增长不低于32.00% |
注:1.上述营业收入增长率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的当年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归属比例。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档次,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系数如下:
| 考评结果 | 优秀(A) | 良好(B) | 合格(C) | 不合格(D) |
| 个人层面归属系数 | 100% | 80% | 60% | 0%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归属系数×个人层面归属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则由公司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二)已履行的程序情况
1、2026年7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前述议案均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经过10日公示后,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2026年7月16日,经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确认,公司披露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6年7月23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4、2026年9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成就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发表了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说明。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成就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计划与已披露计划不存在差异,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辞职,不再符合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进行调整。调整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4人调整为3人,授予总数由45.00万股调整为15.00万股。上述调整不涉及新增激励对象及授予股数的增加,亦不涉及本激励计划其他相关内容的变动。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经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6年9月1日
2、授予数量:15.00万股
3、授予价格:56.83元/股
4、激励对象人数:3人
5、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6、股票来源:公司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7、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核心技术人员,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具体分配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 1 | 核心技术人员三人 | 15.00 | 100.00% | 0.13% | ||
| 合计 | 15.00 | 100.00% | 0.13% |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项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授予日对授予的15.00万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1、标的股价:113.65元/份(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
3、历史波动率:35.70%、38.00%、33.70%、30.78%(分别采用创业板指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0.95%、1.05%、1.25%、1.2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4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公司于2026年9月1日授予限制性股票,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26年(万元) | 2027年(万元) | 2028年(万元) | 2029年(万元) | 2030年(万元) |
| 902.81 | 154.31 | 390.90 | 209.48 | 109.26 | 38.86 |
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经初步预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经营业绩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与此同时,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
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六、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和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核查意见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1、除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范围与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2、调整后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核心技术人员,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所有激励对象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分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本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权益的条件。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认为:
1、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已成就,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特此公告。
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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