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乖宝宠物:关于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董事兼总裁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董事兼总裁及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特别提示:
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董事兼总裁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9),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秦华先生计划自2026年4月23日起6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董事兼总裁杜士芳女士计划自2026年4月23日起6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董事会秘书王鹏先生计划自2026年4月23日起6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秦华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已增持公司股份254,100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0,002,636元;董事兼总裁杜士芳女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已增持公司股份25,500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001,385元;董事会秘书王鹏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已增持公司股份7,700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302,671元。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成。
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秦华先生、董事兼总裁杜士芳女士及董事会秘书王鹏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情况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秦华先生、董事兼总裁杜士芳女士及董事会秘书王鹏先生。
2、增持主体持股情况:截至增持计划公告日,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秦华先生直接持有183,079,0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72%;间接控制37,943,5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47%。董事兼总裁杜士芳女士直接持有143,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间接持有332,9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董事会秘书王鹏先生未直接持股;间接持有221,9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
3、除本次增持计划外,上述增持人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12个月内未披露过增持计划,相关内容分别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和2026年07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董事兼总裁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9)、《关于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董事兼总裁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限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37)。
4、本次公告前6个月,上述增持人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秦华先生已增持公司股份254,100股,增持金额为10,002,636元;杜士芳女士已增持公司股份25,500股,增持金额为1,001,385元;王鹏先生已增持公司股份7,700股,增持金额为302,671元,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成。本次增持前后增持主体直接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 增持主体 | 增持前 | 本次增持股份数量(股) | 增持后 | ||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 秦华 | 183,079,018 | 45.72% | 254,100 | 183,333,118 | 45.78% |
| 杜士芳 | 143,500 | 0.04% | 25,500 | 169,000 | 0.04% |
| 王鹏 | 0 | 0 | 7,700 | 7,700 | 0.00% |
注:1、上表中“增持前”“增持后”的公司总股本没有发生变化,均以400,472,840股计算;
2、上述增持完成后,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秦华及其一致行动人聊城市海昂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和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聊城市华聚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聊城市华智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合并股份数由221,022,58
1股增加至221,276,681股,占总股本比例由55.19%增加至55.25%,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1%的整数倍;
3、本公告所有表格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现阶段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增持人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情况告知函》;
2、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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